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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受疫情影响行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受疫情影响行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厦金管〔2020〕26号)


各相关单位:
  为更有效推进贷款贴息政策落地实施,切实做好对受疫情影响行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现就《关于做好受疫情影响行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厦金管〔2020〕2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请主体
  《通知》中的“申请主体”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不包括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
  对于企业是否属于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有疑义的,由企业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原则予以认定。
  对于企业是否属于《通知》所规定的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外贸等受疫情影响行业有疑义的,由企业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占其总收入(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70%以上的标准予以认定。   二、关于贷款品种
  《通知》中的“贷款”应为流动资金类及贸易融资类贷款。   三、关于贴息期限
  贷款发放超过6个月的,贴息期限按6个月计算,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发生月数为准。   四、关于贴息标准
  企业实际贷款利率高于贷款放款时点一年期LPR的,按后者的50%计算;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贷款放款时点一年期LPR的,按前者的50%计算。   五、关于贷款贴息申请及兑付时间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由企业所在区受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一次性兑付。企业提前还款导致贷款使用时间少于贴息时间的,企业应按受补助贴息时间和实际贷款使用时间相差天数的贴息资金缴回发放部门。具体操作上,企业申领贷款贴息资金时须对上述事项作出承诺,政策执行结束后,各区资金发放部门应向银行就前述情况进行查询,并及时追回多支付的贴息资金。
  附件:贷款贴息汇总表及明细表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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