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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0]11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有关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现就加快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岗返还企业条件和标准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和“僵尸企业”名单;2019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返还。
  裁员率计算办法等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2019〕128号)相关要求执行。其中,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暂按我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75%执行。省稳岗返还政策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待上级政策明确、基金备付调剂达标后执行;对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予以补差。   二、优化经办流程
  简化稳岗返还经办流程,采取“无形认证”方式,企业全程免填表、免申报、免跑腿,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失业保险大数据比对,确定拟发放企业名单,及时交稳岗返还联合审核会议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审核确定并公示后,返还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公示、政府审议、资金拨付,暂按现行政策和流程执行。   三、其他要求
  1.加快进度。疫情防控期间,联审会议可采用线上审核方式进行。力争一季度完成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兑现工作。
  2.沟通协调。积极协调稳岗返还联审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合审核工作规范要求,履行各自职责,争分夺秒保质保量完成审核任务。
  3.防范风险。会同财政等部门强化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履行资金审批责任,跟踪问效,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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