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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金昌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

金昌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


  为了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全市社会稳定,按照金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金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防控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金疫防组发〔2020〕1号)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各级党委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主动配合党委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自我防护和内部安全管理,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组织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二、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进入本市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自觉实施居家或者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报告,或者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具备防疫条件的便利店、餐厅、茶屋、棋盘室等娱乐场所开门营业,导致人员聚集、疫情传播等问题。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以及驾车冲撞疫情检查点,逃避检查;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伤害医护人员、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及防护材料;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非法捕猎、运输、贩卖野生动物;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抹黑党委政府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线索举报方式:拨打电话“110”;登录《新浪微博》“金昌网警巡查执法”留言。
  特此通告。
金昌市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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