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0〕22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二、除上述情形外,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返回青海的,应安排使用带薪年休假、探亲假或单位自设的调休假等假期。   三、我省机关工勤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加大对各单位的指导督促力度,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强化政策效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3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