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保洁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 发文字号:沈疫防指办发〔2022〕10号
- 公布日期:2022.03.18
- 施行日期:2022.03.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卫生综合规定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保洁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沈疫防指办发〔2022〕10号)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保洁从业人员管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加强保洁从业人员管理
(一)全市物业保洁、家政保洁等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单位保洁从业人员加强培训,严格管理,配备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护物资,确保物资储备充足。
(二)保洁从业人员上岗前要接种新冠疫苗,每周至少进行1次核酸检测,疫情期间每周至少进行2次核酸检测(特殊岗位,按照岗位要求执行),每日进行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时,不得上岗并及时就医。 落实保洁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一)保洁从业人员要做好自我健康监测,保持工作服干净整洁,定期清洗,无破损,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工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医用外科或以上级别口罩。口罩弄湿或弄脏后,要及时更换。
(二)在处理垃圾时,如遇弃用口罩等高风险垃圾,切忌徒手捡拾。注意个人卫生,及时进行手卫生,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
(三)每日保洁工作结束后,及时对抹布、喷壶等清洁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强化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督
(一)上述各项措施由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直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二)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的保洁从业人员管理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