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 公布日期:2020.01.31
- 施行日期:2020.01.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我市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特此通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1月31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