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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冀政办[2006]11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有害生物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概念与分级
  1.3.1 概念
  本预案所称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和森林植物及其种子、产品造成危害的植物、动物和病原微生物。
  本预案所称突发有害生物事件,是指因有害生物的危害,对农业、林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事件。包括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1.3.2 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分级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和对社会、生态环境危害程度等,将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主要包括: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1300万公顷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650万公顷以上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650万公顷以上连片或者跨地区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
  (2)二级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主要包括: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本省发生面积达到130万公顷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本省发生面积达到65万公顷以上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333公顷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在本省不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同时新发现一例以上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且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
  (3)三级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主要包括: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面积达到14000公顷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面积达到7000公顷以上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65公顷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
  1.3.3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主要包括:发生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发现从境外入侵的林业有害生物并造成危害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及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首次发现国家级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并造成危害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2)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主要包括: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叶部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在3万公顷以上或者造成林木枝干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在3千公顷以上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3)三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主要包括: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叶部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公顷以上不足3万公顷或者造成林木枝干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在1千公顷以上不足3千公顷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有害生物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控减灾体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并将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预防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从源头控制入手,坚持预防与控制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工作。
  (4)快速反应,科学控灾。建立、完善应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准确监测,及时预报,快速反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控制有害生物疫情的蔓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5)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设立防治突发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厅厅长、省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信息产业厅、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气象局、省邮政局和省民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省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省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在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局分别设立突发农业有害生物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办省应急指挥部的会议准备工作,督促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指示精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协助省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项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省农业厅、省林业局:负责制定有害生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起草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预警机制;提出省本级是否进入或者结束预警、应急状态的建议,发布相关信息,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疫情;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根据需要紧急组织调拨应急物资;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省公安厅:组织协调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疫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并协助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疫区封锁和对出入疫区的车辆进行检疫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省级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交通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事发地交通部门协助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植物检疫措施;按规定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和有关物资的运输工作,保障应急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省卫生厅: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时,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出入境的农作物和森林植物及其种子、产品的检疫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省旅游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成立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对工作。
  2.2 专家咨询组与职责
  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省本级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植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验检疫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响应及其终止和损失评估工作提出建议;
  (4)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省应急指挥部和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置本级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

3 监测、报告与预警


  3.1 监测
  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在现有有害生物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网络。
  各级各类监测站点要明确专人负责有害生物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对发生在省内外和境外可能对本省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核实或者查询、分析,并对疫情是否可能对本省造成影响进行预测,提出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3.2 信息报告与预警
  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信息报告、发布与预警依照农业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监测站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信息,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建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主体
  一级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后,本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级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后,由省农业厅或者省林业局提出省本级是否进入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省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事发地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级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后,由县(市、区)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是否进入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跨设区的市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由省或者设区的市进行应急响应。
  在省或者设区的市进入应急状态后,事发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政府应当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该指挥机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按照有关预案的规定,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响应措施
  在进入应急状态后,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区外,其他地区应当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但要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工作。
  疫区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依法对规定的区域采取封闭隔离措施,切断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渠道。未经做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禁止携带有害生物的寄主及其产品和相关运输工具出入疫区。
  (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力量按照方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3)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人员和应急物资赶赴、运至疫区。
  (4)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监测站点进行定时监测。负责监测的单位应当于每日16时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度。
  (5)事发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6)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应当选派专家赶赴疫区,具体指导疫情扑灭工作。
  4.3 响应结束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效果和灾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响应的,要及时提出建议,并报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
  4.4 信息通报与发布
  信息通报与发布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善后处理


  5.1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结果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5.2 灾后恢复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疫情监测和灾后恢复等工作。
  5.3 奖励与惩罚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造成疫情扩散或重大损失,以及贪污、截留或者挪用应急资金、物资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保障联络畅通。
  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后,信息产业部门对应急处置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应优先安排,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
  6.2 人员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对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有害生物的识别、检疫、防治等专业技能。
  6.3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储备必要的农药、防治设备、油料、运输车辆等物资。在此基础上,可以与农药、防治设备等物资的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6.4 技术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科研教学单位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有害生物的发生、防治动态,对有潜在危险性的有害生物的检疫、防治技术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5 经费保障
  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或者按程序报批预备费解决。
  6.6 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的威胁,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培训,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防治实战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能力。
  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准备和实战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由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组织编制本级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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