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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开展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通告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开展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通告


  为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市委以及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本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如需联系办理诉讼业务的,可通过“四川微法院”、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办理,一般不到法院办公场所。(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网址:www.scssfw.gov.cn;本院邮寄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229号,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邮政编码:643000;立案、咨询、查询案件相关信息,可以拨打诉讼服务热线12368或0813-4706119;法律文书接收事宜,可以拨打0813-4706223;信访咨询、查询,可以拨打0813-4706420。)   二、相关审判活动根据疫情变化作适当调整。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申请网上调解或审理,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审理。   三、当事人因疫情原因无法行使民事请求权,且处于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因疫情原因耽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四、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的调查、隔离、限制集聚、封闭场所、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   五、依法严惩、快审快办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危害公众安全、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贪污渎职、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
  (二)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相关信息,不遵守隔离规定相互聚集,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疫情蔓延、扩大等严重后果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医务人员等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及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四)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款物,或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
  (七)在防控疫情工作中,负有相应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拒不执行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的;
  (八)其他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实施的犯罪行为。   六、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措施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人员的,原则上暂缓实施。
  疫情防控事关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法院全体干警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守纪律,坚守岗位。希望广大市民及案件当事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和诉讼秩序。
  特此通告。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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