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诉讼活动及相关事宜的通告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诉讼活动及相关事宜的通告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强调的“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扎实抓好疫情防控和维护稳定等工作措施的落实,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指示精神,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诉讼活动的调整情况及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2020年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的通知要求,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一律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疫情稳定前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已经公告送达传票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疫情防控期间,上述时间变更,案件承办法官、书记员将主动联系诉讼参与人,就案件是否延期及具体变更时间、如何提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进行沟通。
我院公开庭审的案件,建议公众优先选择登录中国庭审公开网通过互联网观看庭审过程,无需到我院法庭旁听庭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调取证据或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四项等相关规定,申请延期举证或开庭审理。 疫情防控期间,请诉讼参与人优先使用“湘潭中院微信公众号”、热线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网上立案、提交材料、开庭或调解等工作,尽量减少出行,做到诉讼事项“家里办”“掌上办”。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可选择网上立案平台、移动微法院平台等渠道进行网上登记立案。确需现场申请立案的,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选择任一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请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办理立案手续。
如因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也请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以上请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及是否同意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意见。 诉前调解的案件,将统一通过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湖南湘潭中院ODR)进行线上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湖南湘潭中院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登录平台申请在线调解服务;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电脑(需配有摄像头及话筒)登录“湖南湘潭中院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申请在线调解服务。 执行工作中,实施财产查控措施时原则上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减少不必要的线下查控活动;慎重采取拘留措施,送拘时应当遵从拘留所的临控要求;跨区域案件需办理事项委托的,一律通过网络事项委托系统进行。 因情况紧急,必须在起诉或仲裁前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由我院工作人员指引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完成。 鉴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的,须全程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如有发热等症状的,应当及时登记、劝返,告知到医疗机构就医,并通知承办法官按法律规定办理延期等有关手续。 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因采取相关措施而受到影响或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但我们将紧紧围绕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核心宗旨,竭力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2020年1月29日
1、邮寄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58号
2、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联系电话073158553360;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73158553252
3、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