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财监〔2020〕1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疫情防控相关财税政策落地见效和加强资金监管,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11号)要求,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8日
2020年2月28日
关于加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11号)要求,强化我省疫情防控资金监管,保障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落地见效,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现实情况,采取日常监督、现场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方法开展我省财政监督评价工作,具体方式和措施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的监督评价方式和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以非现场监管方式为主,灵活采用内网报送、线上跟踪等“非现场、不见面”的“互联网+监管”方式,利用电话沟通、微信联系等手段,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学习疫情防控相关财政政策。认真梳理并学习国家和省级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有关经费保障、财政补助、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措施,理解领会吃透政策精神,为做好财政监督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二)掌握疫情防控资金下达和使用动态。及时掌握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做好疫情防控资金记录基础工作。密切跟踪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动态,重点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患者救助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财政贴息、物资采购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市县财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并通过内网传送、电话沟通等方式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积极发挥监督督促作用,对发现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不到位、财政资金分配和资金补助不及时等问题,要督促纠正整改。涉及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疫情结束后的监督评价方式和措施
疫情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部署和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核查和绩效评价。
(一)组织开展核查
以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患者救助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财政贴息、物资采购等有关财政资金为重点,重点核查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擅自截留、挤占、挪用疫情防控资金,借机花钱、购置与疫情防控无关物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市县财政监督评价部门参照省厅做法,视情况开展属地化现场核查。
(二)实施绩效评价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加强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等管理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相关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自评价。省级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安排的补助支出,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市县和资金使用单位全面开展绩效自评价,并将自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视情况对部分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自评价结果抽查复核,重点抽取检查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患者救助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财政贴息、物资采购等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疫情防控补助资金项目,并适时依法依规公开绩效评价信息。
各市县按照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全省性的财税政策和省对下转移支付疫情防控资金绩效自评价,并比照省级的做法,对本级出台的相关财税政策和安排的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评价。
中央出台的相关财税政策和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