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春季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 发文字号:宁卫函发〔2013〕189号
- 公布日期:2013.04.08
- 施行日期:2013.04.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疫情防控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春季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宁卫函发〔2013〕189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H7N9禽流感疫情,危及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严防H7N9禽流感等春季各类传染病在我区暴发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自治区卫生厅2013年4月3日有关防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决定组织开展全区春季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对全区卫生、教育等专业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检查范围
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学校及托幼机构。 检查内容
(一)医疗保健机构。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设置情况;检查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医护人员防护条件;检查医院院内感染监测和报告情况;检查耐药性监测管理情况;检查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点检查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疫情处置工作。检查预案执行准备情况,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与演练等;检查疫情报告管理情况,包括疫情报告及分析、监测与预警落实情况;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生物制品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消毒剂、防护用品、药械等应急物资储备。
(三)学校及托幼机构。重点检查晨检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教室、宿舍等学生学习及生活场所消毒情况;检查托幼机构对儿童玩具、用具等物品每日清洗和消毒情况;检查学校、托幼机构饮用水管理工作,特别是使用自备水、桶装水的学校,落实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四)采供血机构。重点检查采供血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消毒剂是否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的要求;医疗废物处置是否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检查方法
(一)听取传染病防治工作汇报;
(二)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三)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各种记录及相关报告;
(四)制作执法文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检查时间
时间为2013年4月8日-5月15日。
(一)准备阶段(2013年4月8日-4月12日):各市、县(区)卫生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安排进度,并分别根据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学习。
(二)实施阶段(2013年4月12日-5月12日):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进行督导检查。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对全区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进行业务指导。
(三)总结阶段( 2013年5月12日-5月15日):五市卫生局按要求将本地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医疗保健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确保传染病防控工作抓实、抓好、抓到位,扎实做好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整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三)各级卫生行政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和法制意识,有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通报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4月8日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