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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京津冀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京津冀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0〕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做好新冠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采购与供应保障,降低检测费用负担,按照《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等精神,经京津冀三地共同研究,决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工作。现将《京津冀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2日

京津冀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的部署,按照京津冀三地药品和医用耗材联合采购相关工作要求,经协商决定开展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三地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工作,并参照“3+N”医用耗材采购联盟模式,接受其他省市加入联盟,共同执行采购结果。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联合采购工作。
  一、总体目标
  推动京津冀三地药品和医用耗材联合采购,拓展联盟采购类别,坚持公开透明、协同联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降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采购价格,做好检测试剂供给保障。   二、采购主体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相关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   三、采购范围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   四、采购规则
  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实行限价挂网采购。
  (一)申报条件
  1.须由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相关试剂《医疗器械注册证》,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进行网上申报。
  2.申报产品须为取得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盒和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IgG抗体检测试剂盒(含同时具有IgM和IgG试剂批文)。
  3.企业应具有持续生产能力并承诺质量和供应保障,企业申报产品时须填写自取得注册证以来实际单日最大产量信息。
  4.实行生产企业材料申报承诺制,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申报的所有材料和价格信息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二)挂网采购规则
  1.生产企业申报挂网
  直接面向生产企业开展联合采购。凡符合本次联合采购申报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按相关要求网上申报成功后,全部纳入京津冀三地联合采购平台数据库。
  2.确定挂网采购价格
  (1)制定产品挂网价格上限。本次联合采购将根据各企业全国各省级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中位水平,形成同类产品挂网基准价格,与各企业在全国各省级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相比,两者取低作为该企业该产品挂网价格上限。
  (2)申报确定挂网采购价格。企业按照不高于挂网价格上限原则在网上申报承诺供货价(包含配送费用)。对于承诺供货价不高于挂网价格上限,该价格直接作为挂网采购价,公示后供采购主体采购使用。
  3.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本次联合采购相关产品和价格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日常申报,平台统一办理。
  (三)采购要求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进一步细化采购要求。各采购主体均应按照联合采购平台挂网品种及挂网采购价采购相关检测试剂,原则上不得高于挂网价格上限采购相关检测试剂。如遇有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平台产品供应不足等特殊情况,采购主体可自主备案采购,并自采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平台进行登记,涉及的企业在供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平台申请挂网。   五、监督管理
  (一)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将生产企业申报的全国各省级现行采购价信息等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申诉、质疑,确保联合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二)各地医保部门要积极协调所在省区市集中采购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属地、归口管理等原则,加强购销双方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可靠、购销规范、使用合理、供应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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