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 发文字号:桂医保发〔2022〕9号
- 公布日期:2022.04.07
- 施行日期:2022.04.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2〕9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各有关检测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5 号)要求,现就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调整为28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多人标本混合检测价格调整为8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见附件)。调整后价格均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并在提供检测服务时主动告知,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须通过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试剂及耗材,不得线下采购。 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不得借疫生不义之财,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冠核酸检测价格。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调整价格信息,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要严格按照规定据实收取相应费用,不得以混检套收单检费用;仅提供新冠病毒检测(包括混检)服务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要向有需要的群众免费提供纸质报告。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机构新冠病毒检测相关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杜绝各类违规收费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本通知自2022年4月8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代章)
2022年4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代章)
2022年4月7日
附件: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表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 (元) |
L250403092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 | 次 | ||
单人检测价格最高不得超过28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采取多人标本混合检测的最高不得超过8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