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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目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全国及我省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期间,我省志愿服务力量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完美诠释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体现了新时代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志愿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志愿服务的岗位设置、人员招募、技能培训、工作安排、时长记录等环节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进行。   二、有效保障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志愿服务,应当严格服从各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切实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各项权益。坚持“谁负责招募使用志愿者,谁负责志愿者相关保障”的原则,志愿者的招募和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为志愿者提供相关保险,保障参与一线防控志愿者的必要防护器材,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就餐、交通等保障,同时做好志愿者的管理工作。   三、科学统筹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志愿服务,要切实摸清疫情防控需求,科学区分医疗救护类、科普宣传类、消毒灭菌类、交通疏导类、信息收集类、心理疏导类等不同类别志愿服务项目,因材而用,充分发挥不同专业志愿者的优势。树立“互联网+”的新发展理念,统筹安排线上、线下志愿服务。   四、合理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志愿服务,要在合理服务半径内,将志愿服务力量引导至社区(村)、街道(乡镇)等,积极协助开展入户排查、人员管控、情况搜集、特殊群体帮扶等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杜绝华而不实、徒有其表的志愿服务。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全省志愿服务力量依法有序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当中,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贡献力量。
山西省民政厅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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