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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修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新修订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6日

  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及时、迅速、高效、有序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的其他动物疫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2.1 组织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2.2 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以及太原警备区、太原武警支队和铁路、民航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2.2.1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制定部署较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分析总结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2.2日常工作机构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委分管动物防疫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指挥部指令、命令和决定,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起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文件,组织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政策措施;提出预案应急响应机制启动、终止建议。
  2.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委:依据规定认定动物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和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响应机制、对疫区实施和解除封锁建议;紧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组织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评估,灾区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高危人群预防和人间疫情监测。
  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管,及时通报野生动物疫情信息和监测结果,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关闭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动物防疫物资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质监局:负责应急物资产品质量监管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质量监督管理,打击生产假冒伪劣动物防疫物资行为。
  市食药监管局:负责防治人畜共患病等重大疫病人用医疗用药品、器械质量监督检查,确保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市财政局:将市级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工作经费和疫苗、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护用品、消杀器械等应急储备物资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
  市发改委: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所需防护用品、消毒器械、消毒药品、隔离、封锁、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器材和用品储备,统一调度供应;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基础设施项目立项。
  交通(公路、铁路、民航)部门: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法定文书,承办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业务;运输中发现疑似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及时通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凭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介绍函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动物疫病诊断检材托运业务;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设立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疫情期间疫区社会治安稳定工作;参与疫区强制封锁、动物强制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警备区、武警支队:按照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参与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3 专家组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组建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
  (1)对相应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宣传;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4.1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组织实施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紧急免疫接种。
  2.4.2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实施疫区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
  2.4.3应急预备队:各级指挥部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在本级指挥部指挥下,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2.5 县级指挥部
  县(市、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多发态势。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
  (6)农业部或省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3.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1 监测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重点动物疫病监测、曾发生疫情地区疫病监测、与发生动物疫病流行地区交界区域监测、对养殖场常见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4.2 预警
  各级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控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动物疫情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1一级预警
  省内或我省毗邻地区发生I级疫情时,农业部向我省或省内未发生疫情地区发出一级预警。
  4.2.2二级预警
  省内或我省毗邻地区发生II级疫情或重大动物疫病毒种发生丢失时,省农业厅向省内未发生疫情地区发出二级预警。
  4.2.3三级预警
  省内发生IV级疫情或毗邻省区发生Ⅲ级疫情时,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本辖区未发生疫情地区发出三级预警。
  4.2.4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四级预警,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向本辖区可能发生疫情的区域发出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
  (2)周边县(市、区)发生IV级疫情。
  4.2.5 预警行动
  接到预警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
  (5)按照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检疫监督工作。   4.3 报告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相关科研单位及院校、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责任报告人为: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人员,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科研单位相关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3.2报告形式
  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书面形式报告疫情。书面报告前,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电话、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指派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检查,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将情况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指派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进一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限制发病及同群动物移动,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诊断;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病理解剖变化,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个人)、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5疫情认定
  现场诊断专家经过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确诊或诊断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将病料送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确诊。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农业部确认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动物疫情。
  国家公布疫情后,市、县人民政府所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况向社会通报。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做出应急反应,并根据疫情发生发展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指挥,支援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四个相应级别。
  5.2.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及省指挥部安排部署,市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5.2.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省指挥部命令和统一部署,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机制,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邻市。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较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1)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对疫区封锁建议。
  (2) 发生疫情的县(市、区)政府发布封锁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公安、武警等配合协助下,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检查和消毒。
  (3)发生疫情的地方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力量,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扑杀并销毁疫点/疫区内的全部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力量,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并施行紧急免疫接种,定期对动物圈舍、场地等饲养环境进行消毒。
  (5)工商部门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进行关闭,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2.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关预案建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应急防控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级人民政府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5.3 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指导下,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安全。   5.4 应急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定处理后,该疫病在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内无新的病例出现,经彻底消毒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可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请本级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1 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指挥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2 奖励、抚恤和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及参加疫情处置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抚恤和补助。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合理补助。   6.3 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6.4 补偿
  因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易感动物或财产受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进行补偿。   6.5 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根据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7.1 人员保障
  7.1.1市、县两级分别设立重大动物疫情现场专家诊断组,以兽医行政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市专家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初步提出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根据省专家组诊断结论和省级实验室诊断结果为市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置提供依据。
  7.1.2市、县两级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当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7.2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人间监测,特别要加强密切接触动物的饲养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和应急疫情处置人员等高危人群监测,并做好相关预防保障工作。   7.3 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杀设备和药品、防护用品、封锁隔离设施等。
  市级储备库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大型消毒设备、封锁设施和设备、防护用品(头套、眼罩、口罩、手套、雨靴、防护服)、扑杀器械、动物尸体袋等储备物资。储备物资按照有效期限及时更新。
  县级储备库储备小型消毒设备、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储备物资,按时根据有效期限进行更新。同时备有挖掘机、推土机、运输车辆等大型机械器具。   7.4 经费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紧急免疫、监测、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等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各级财政按照比例分级负担。   7.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兽医诊断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积极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培训,作好相关技术储备工作。   7.6 培训和演练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培训。
  在尚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各级指挥部要有计划的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应急能力。   7.7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学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经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指一定区域内、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饲养场(户)、村(屯)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等。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8.2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制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图(略)
  2.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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