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关于落实出租汽车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关于落实出租汽车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海交字〔2021〕344号)


各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经营者:
  目前,我市属于低风险地区,对应采用低风险地区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六版)>的通知》(交运明电〔2021〕287号),为落实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消毒方面
  司机方向盘、座套、安全带、座椅、脚垫、后备箱、空调出风口等重点区域消毒频次为每日1次。若出现人员发热情况,立即对接触区域及设施设备消毒。
  车门把手、车窗升降按钮、后备箱按钮等重点部位消毒频次为每日1次。司机可随车携带使用醇类消毒湿巾对重点部位进行消毒。   二、通风方面
  车辆通风时间间隔为每 4小时1次。室外温度和车速等条件适宜情况下,经乘客同意,可关闭车内空调,开窗通风;中风险、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县运行的车辆使用空调时,应当选择外循环模式。   三、人员防护方面
  乘客口罩佩戴率为100%,乘客健康码查验率为 100%,司机口罩佩戴率为100%。司机体温测量要求为每日发车前 1次。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为不会使用或者没有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乘客提供代查健康码、协助信息填报等服务。   四、宣传方面
  通过车载广播、视频等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引导督促乘客自觉佩戴口罩。对拒不配合佩戴口罩的乘客可拒绝提供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文件截图(略)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