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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抚顺市公安局、抚顺市司法局关于依法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敦促新冠肺炎重点人员及外省来(返)抚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抚顺市公安局、抚顺市司法局关于依法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敦促新冠肺炎重点人员及外省来(返)抚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按照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切实正确履行司法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治安稳定和社会秩序,努力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疫情防控期间,应主动如实报告疫情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医疗、疾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的登记核查、流行病调查、防疫消毒、体温检测、样本采集、隔离治疗、交通调流、住宅区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   三、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应如实提供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者等信息,拒不如实报告个人信息,故意逃避防疫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应自觉遵守隔离和治疗的相关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随意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或者过失传播新冠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医疗人员采取的防疫、治疗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服从相关部门采取的防疫防控措施,自觉维护全市疫情监测点、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密切接触者集中安置观察点的正常工作秩序,对于拒不服从管理、扰乱防疫重点单位、重要岗位秩序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的人员登记核查、流行病调查、防疫消毒、体温检测、样本采集、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交通调流、住宅区封闭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对于违反上述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1月28日零时以后尚未登记报告的外省已来(返)抚人员,必须于2月12日17时之前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登记报告。外省即将来(返)抚人员至抚后必须在2日内到居住地的社区(村)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视其情节,依据有关法规从严处理。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希望全市上下勠力同心、严防严控、众志成城,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公安局
抚顺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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