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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
         《云南省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的通知
             (云非典指[2003]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地、州、市、县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云南省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农村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村疫情,确保疫情不向广大农村地区扩散,保障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取责
  (一)各地(州、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要有负责人专门负责农村“非典”防治工作。县(市、区)、乡(镇)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非典”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非典”防治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村卫生室(所)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村民小组长为成员的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非典”防治工作。
  (二)县防治领导小组应设立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卫生、农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监察、财政、计委、交通、经贸、民政、公安、药监、工商、教育、外事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统一协调指挥当地“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设在县政府。
  (三)县级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各级党委、政府及“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安排,组织实施“非典”防治方案;整合卫生资源,统一协调各方力量,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部门,工作职能如下:
  1.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指挥部文电办理、会务筹备、值班安排等工作;指挥部资金、物资的协调和管理;编写防治工作简报;负责指挥部的捐赠工作;落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2.防治组:下设三个队。
  (1)专家咨询队:研究、制定全县“非典”预防控制预案和疫区(点)处理、病人诊治等技术方案;负责提供医学相关服务咨询。
  (2)防疫队:负责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病原,指导消毒隔离;统筹、协调全县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准确统计并及时上报疫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做好车站、机场、码头、出入境口岸和汽车、火车、飞机等人口流动大的重点地区的预防控制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切断疫病传播途径。
  (3)医疗救护队:统筹调配辖区内医护力量、设备等卫生资源(含部队),及时组织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技术培训;组织专家会诊,并出具诊断结论和诊疗技术方案;对城市农民工给予就地治疗;组建应急医疗队伍,做到医护人员、设备、药品、防护用品四落实,发现疫情,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置。
  3.农村组:指导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督促乡、村防治“非典”责任制的落实;开展农村“非典”防治知识宣传;负责农村流动人口健康状况登记与监测;做好农村群防、群控、群治工作;加强乡与乡、村与村之间的协调工作;统筹兼顾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
  4.安全保卫组: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组织对疫区群众实施现场隔离;协助卫生部门对临床确诊、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对象实施隔离治疗,对留验对象和其它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打击造谣惑众、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治安。
  5.后勤保障组:组织“非典”防治所需物资的供应、储备、调运,确保供应充足;限定“非典”防治物资、用品的价格。
  6.宣传报道组: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治“非典”的决策;宣传省、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非典”防治领导小组与指挥部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与防治知识;宣传防治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7.督查组: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指挥部决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强“非典”防治资金管理及使用的监督检查;对防治“非典”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乡、村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辖区“非典”的群防群控工作。
  1.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各级政府、卫生部门对“非典”防治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各基层组织、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都明确在防治“非典”中的义务和责任。广泛宣传疫病预防知识和各类隔离方法,提高农民群众防疫意识和能力。宣传科学预防知识,树立依靠科学、战胜疫病的信心;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开展防治工作。
  2.组织辖区内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打扫家庭卫生,清理垃圾及污水沟,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等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提高自我卫生意识,预防控制“非典”疫情在农村的蔓延和扩散。
  3.对农村外出打工及学生等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健康状况登记和监测。乡、村党政领导必须亲自抓,负总责,把工作落实到户、到人,建立责任制,一旦发现可疑“非典”人员,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隔离工作。
  4.建立乡、村“非典”防治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职责,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同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使群众在发现可疑“非典”人员时能够及时报告。   二、预防控制疫情
  (一)乡(镇)、村委会(办事处)要动员辖区内社会力量,建立全民防治“非典”网络。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全面掌握本地区疫情和群众思想动态,积极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实行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逐级管理、分组包片的办法,每名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都要确定联系.对象,工作涵盖到每村、每户、每人。对于健康人群,做到早预防、勤检测、少流动,对于“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村委会、村民小组发现发烧病人应立即向乡(镇)报告。每位居(村)民都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可疑“非典”患者和与“非典”患者密切接触者的情况,乡(镇)要及时汇总情况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一旦发生疫情,任何居(村)民,都必须坚决服从当地采取的隔离措施。
  (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有对辖区内“非典”预防、控制专业技术指导职责,建立“非典”应急处理队伍,负责辖区内“非典”疫情监测、上报,负责辖区内“非典”调查、处理工作,开展“非典”个案的流行病学调查,贮备应急消杀物资。
  (三)加大疫情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可疑病人,采取果断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防治工作重点是外出打工及学生等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要将其列为主要的监测对象,具体措施是:
  建立外出打工及学生等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的登记体检制度。乡村医生要协助村、村民小组干部入户调查本村外出打工人员及学生情况,及时对外出打工及学生等返乡人员进行登记,并上报乡(镇)政府,由乡(镇)卫生院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家或回家。从疫区返回的打工人员及学生,除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外,还必须做相应的随访工作。
  外来人员到农村,应向当地卫生部门登记,并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做好防治所需的检查工作。
  对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监测措施,在车站、码头等设立医疗服务点,发现可疑“非典”症状病人及时报告和处理。严禁以疫病防治为名乱设卡、乱收费,所有正常的交通运输和人员往来都不得阻止,所有“非典”检疫、消毒都不得收费。
  (四)疫情报告。加强疫情报告,尽快建立县、乡疫情报告网络,保证省、地、县、乡疫情报告系统信息畅通,对“非典”疫情实行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驻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指定诊治“非典”的医疗机构,同医疗机构接诊医师、防保人员共同开展工作,负责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报告工作。
  2.医疗卫生机构一旦发现“非典”可疑病例应于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和消毒等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疫情的扩散,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3.当出现重大疫情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积极控制疫情发展的同时,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当地政府应采取果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4.地(州、市)、县、乡、村、村民小组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在农村地区人口信息监测填报网络健全的优势,在全省农村范围内进行跨省人口流动情况的调查登记,密切掌握农村人口的迁移动态。对新进入我省的重点人群,要及时、准确、全面地监测其迁移流动情况,定时向本地防治“非典”领导小组和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报告监测信息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五)应急处理。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应抽调人员组成应急处理队伍,24小时待命,确保在发现疫情的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由县、乡医疗机构抽调人员组成应急医疗队,确保以最快速度赴现场对可疑患者进行诊断与隔离观察治疗。
  县、乡、村三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有专门人员负责24小时值班,对出现的疫情应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六)流行病学调查。
  1.调查步骤:携带隔离服、采样箱、调查表→与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在病区外穿好防护服,戴好口罩手套→对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采集标本→出污染病区第一次洗手→脱去防护服第二次洗手(必要时洗脸)→标本送实验室→写出调查报告。
  2.调查内容:查看病历;填写调查表 (尽量不与病人发生直接接触)。
  3.随访: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调查表进行。随访工作人员一般不到密切接触者家中随访,但要叮嘱病人随时保持联系,一旦出现可疑“非典”症状,应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要登记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姓名,叮嘱所在医院对医护人员密切观察,在接触后20天内是否有“非典”症状发生。
  三、农村非典型肺炎诊治工作
  (一)组建“非典”应急医疗队,设立医学观察对象收治医院和“非典”病人收治定点医院。
  1.每县至少应组建1支应急医疗队,由呼吸内科、传染科、ICU、影像学、流行病学等专业的医护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器械、药品和防护用品。应急医疗队必须经过培训演练,做到一旦出现“非典”疫情和病情,就能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快速诊断和就地隔离救治,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以降低“非典”死亡率,提高治愈率,把“非典”疫情和病源控制在最小范围。
  2.县(市、区)医院均为“非典”医学观察对象收治医院如条件具备的,特别是旅游地区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医院可通过加强防护设施建设和医护技术力量作为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院。
  (二)各级医疗机构职责。
  1.县(市、区)医院。确定为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院要成立院长挂帅的院内“非典”治疗领导小组,集全院之力组建专家组、治疗组、院内感染控制组、后勤组等,确保治疗工作的落实。建立医院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明确值班人员职责,确保24小时信息通畅。制定“非典”治疗工作预案和运转流程。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设备;药品和防护设备。设立发热门诊、留观室、隔离病房(病区),完善门诊日志。严格按照《云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治疗工作预案》、《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和《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等要求,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病的诊疗、管理工作和医院环境消毒、病房(病区)消毒隔离以及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2.县级其它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做到:
  (1)设立发热门诊、留观室、隔离室,并规范发热门诊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病例的早期发现及现场处理工作,一旦发现“非典”可疑病人,应立即隔离留观,做好消毒隔离工作,由医院立即组织会诊,并迅速向县级“非典”防治指挥部和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做好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和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工作。
  (4)积极开展城乡“非典”防治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普及“非典”防治知识。
  3.村卫生室(所)、集体、个体医院、诊所应做到:
  (1)发现“非典”可疑病例及时向县“非典”防抬指挥部和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积极开展农村“非典”防治健康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非典”防治知识。
  (3)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外出打工及学生等返乡人员的体检工作。
  (三)农村“非典”病人收治程序。
  1.收治原则。
  (1)县(市、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学观察对象,由县级确定的收治医院负责收治,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按属地、就近的原则转定点医院收治。
  (2)在云南省境内旅行途中出现的治疗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定点医院收治。
  (3)在当地工作或旅游的外籍、港澳台“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原则上由专车转送至地(州、市)级定点医院收治。身份特殊和重要外籍、港澳台“非典”患者,各级外事、卫生部门要尽可能提供方便,及时转送到条件好的定点医院治疗。
  (4)在特殊情况下,如有较大量的“非典”病人或医学观察对象时,由全省统一指挥、调度各地医疗卫生资源,及时控制疫情,有效治疗病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调度。
  2.接诊和会诊。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对发热病人进行分诊,专设发热门诊接诊发热病人,实行发热病人首诊负责制。发热门诊接诊医生,要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筛查发热病人。对可疑的病人,立即进行隔离观察,报医疗机构负责人,并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级专家组会诊,同时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员对可疑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经县专家组会诊后诊断为“非典”医学观察对象、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立即安排在本院隔离观察治疗,同时上报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地(州、市)级“非典”诊疗专家组进行会诊。
  (2)地(州、市)、县的诊疗专家组会诊“非典”可疑病例时,必须做好自身的防护才能接触病人。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接诊可疑病人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对违反规定者,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转诊。
  (1)转诊车辆:由地(州、市)、县的120急救中心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固定救护车辆负责辖区内治疗对象的转诊工作。
  (2)转诊程序:经地(州、市)派出的“非典”诊疗专家组会诊后,诊断为“非典”医学观察对象的,由县卫生局立即调度指定的救护车,将其转到隔离观察医院(中心)治疗,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经地(州、市)级专家组会诊为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按属地、就近的原则将“非典”病人转到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同时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派出省级专家组赴现场会诊。
  (3)地(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120急救中心和指定有转运车辆任务的医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非典”治疗对象的转运工作。   四、对农民及城镇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
  (一)对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城镇困难群众“非典”患者以及未参加有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城镇“非典”患者(指“非典”病人、“非典”疑似病人和医学观察对象)就地免费救治。其留验、检查及治疗的全过程一律实行免费。对此类病人,医院要简化入院手续、及时开展救治工作,先治疗后结算。“非典”患者住院或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5号)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及时与医院办理上述患者医药费用结算手续。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掌握医院救治情况和资金周转、使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审核汇总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拨付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救治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实行医疗救助,中央财政按50%、省级财政按30%给予补助,地县财政负担20%。   五、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
  (一)组织工作组帮助和指导农民做好春耕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坚持两手抓的原则,在认真做好防治农村“非典”的同时,要组织春耕生产工作组深入农村第一线帮助指导春耕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春耕生产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二)积极指导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以春耕生产为契机,各级农业部门要正确引导农民大力发展优质、专用、无公害产品,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
  (三)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报告,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切实做到早诊断、早预防、早控制,严防动物疫病对当前农业生产和“非典”防治工作造成影响。
  (四)搞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持“一项制度,八个禁止”,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杜绝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发生。
  (五)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检查,严厉打击扰乱农产品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农产品不断档,不涨价,农产品物价稳定,市场秩序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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