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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停止实施《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通知》涉及补缴补报特殊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停止实施《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通知》涉及补缴补报特殊政策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1〕15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
  目前疫情已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各企业已复工复产、医保部门已全部正常办理业务,已不存在因为疫情无法办理业务的情况,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停止实施《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4号)文件中涉及补缴补报的特殊政策。
  一、职工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继续设置医保待遇六个月等待期,不再延续执行疫情期间补缴补报政策。   二、居民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需从补缴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不再延续执行疫情期间补缴补报政策。   三、职工办理退休时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进行一次性补缴的,需从补缴次月起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不再延续执行疫情期间补缴补报政策。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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