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临沂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省外来临返临人员实施主动报告和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有关事项的通告

临沂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省外来临返临人员实施主动报告和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省外来临返临人员实施主动报告和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有关事项进行通告。

  一、从省外来临返临人员应当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小区物业电话登记备案,并自觉严格实施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时间自来临返临之日起不得少于14日。   二、公安、卫生健康、街道、村居、社区、物业等工作人员到省外来济返济人员家中走访登记有关信息的,被走访人员及其共同居住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健康监测服务。   三、湖北等重点疫区来临返临人员如出现乏力、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应当立即拨打120,经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四、凡不服从防控工作管理,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医疗防控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党员、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报告本人、亲属和防控责任范围内省外特别是湖北等重点疫区来临返临人员情况,隐瞒不报或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减少走亲访友,减少聚餐聚会,减少到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活动。发现未按照要求落实隔离措施等异常情况的,应当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电话报告,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七、建立热线咨询机制,市民如有疑问,请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咨询。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在“12345”市民服务热线设立了疫情咨询卫健委专家席,建立了来电人、接线员、疾控专业人员三方通话机制,将会为您提供热情服务和帮助。
临沂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