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告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以下简称一级响应期间)办理行政复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级响应期间,原则上不接受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拟向省政府或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建议通过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递交证据材料。地址:西安市建工路50号,邮编:710043。收件人:陕西省司法厅。请在信封或者邮件封套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联系电话:029-87294703。暂停当面解答行政复议咨询,可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尽量减少出行及人员接触,避免交叉感染,保护申请人自身安全。 一级响应期间,申请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一级响应期间,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案件。对仅凭书面审理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需以听证或着现场勘验等方式确定案件事实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中止案件审理。 一级响应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
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参照本通告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
2020年2月3日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