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拆零销售及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2.12.23
- 施行日期:2022.12.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拆零销售及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在疫情防控面临的新形势下,为有效缓解我省群众新冠肺炎居家治疗常用药品、自测医疗器械需求,现就做好相关药品医疗器械拆零销售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连花清瘟等退热类、抗病毒类药品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以下简称抗原试剂),在药品、医疗器械零售环节可以拆零销售,同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根据群众治疗用药和自我检测需求,指导合理购买。上述药品单人单次购买一般不超过3天用量,抗原试剂不超过5人份。 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要落实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拆零销售中的质量管理、信息追溯管理等工作。 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应充分发挥药学和抗原试剂使用服务作用,驻店药师加强科学、合理用药用械指导,引导群众购买相同疗效药品,确保群众有药可用。拆零销售期间,应妥善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为消费者提供相应说明书信息(电子照片或复印件等),提醒消费者严格按照说明书服用药品或使用抗原试剂,确保消费者用药用械安全。同时向群众公布指导合理用药用械咨询电话,做好服务工作。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和社会责任,严厉查处新冠肺炎治疗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做好疫情防控药品、抗原试剂零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三个月。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3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