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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定府办〔2015〕9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定安县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是由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病毒性呼吸道疾病。今年5月28日,韩国1名中东呼吸综合征密切接触者由韩国前往我国广东省惠州市出差后发现并被隔离观察,经专家组会诊后确诊为中东呼吸综合征患者,该起疫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做好我县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和管理方案》、《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以及原卫生部下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一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1 指导思想
  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有力、有序、有效、有度”的防控方针,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做好防治工作;加强疫情监控,要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1.2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规范、联防联控、科学应对、分级负责”的原则,针对疫情发展的不同态势,强化风险评估,科学、统一地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疫情的防范应急处置工作。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2.1 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在应对准备阶段,由县政府授权县卫生局牵头成立疫情联防联控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
  2.1.1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
  成立定安县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建斌(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卫生局局长)
  符策秦(县卫生局副局长、县疾控中心主任)
  成 员:秦 武(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莫朝伟(县交通局局长)
  王家春(县工信局局长)
  徐 吉(县旅游委主任)
  杜 飞(县公安局副局长)
  柯 敏(县商务局局长)
  黄冠慈(定安食药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符策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院内感染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技术专家组。
  各医疗卫生单位实行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在县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的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
  2.1.2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预防和控制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对疫情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组建、培训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验室检测、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等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根据上级部门的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我县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信息和通报相关地区、部门疫情防控情况等。
  县委宣传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正面报道我县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预防控制工作;协助做好大众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
  县财政局:根据我县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的实际需要,做好防治经费的保障工作并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县食药监局:负责疫情防控药物和疫苗的储备,保障临床治疗和防控药品的供应。
  县商务局、工信局:负责做好对外交流项目的管理、了解并通报我县在中东国家商贸、劳务等人员有关情况,及时将疫区入境人员信息通报县卫生局,并协助县卫生局开展疫区入境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等工作。
  县旅游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旅游行业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对旅游团队和人员的宣传教育、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疫情跨地区、跨国度传播扩散;根据疫情趋势和相关信息,提出旅游建议;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宾馆、饭店和酒店等旅游接待场所的经营者,进行中东呼吸综合征等传染病有关知识的培训,配合和保证工作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开展疫区入境人员的追踪、随访工作;在疫情发展到一定阶段,根据卫生部门的指导意见,经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实施疫区封锁措施。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县区域内公共交通、省际长途客运、出租、旅游、货运、汽车租赁及汽车维修等行业开展防控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工作;协助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寻查工作;加强与卫生、检疫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卫生检疫部门做好卫生检疫和防疫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3.1 制定应急预案及方案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埃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并根据对疾病的认知情况及时调整防控对策。各乡镇(场)和各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3.2 指定定点留观隔离医院
  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收治中东呼吸综合征患者需要指定的负压病房等条件才能进行隔离救治工作,全县各级医院尚未具备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人的救治及转运条件,故暂不设定点救治医院。但为了更好的配合省级定点救治医院抢救病人和疫情的科学防控,指定县人民医院为我县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留观病人的定点留观隔离医院。如果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及时报告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其派出工作人员以负压救护车将病人转运到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定点救治医院即海南省人民医院或省农垦三亚医院。转运工作要做好人员、车辆、设备、设施、药品和防护物品等准备,做到专车转运,规范洗消,车上工作人员按规定防护。县人民医院应当根据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做好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工作,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飞沫隔离措施,并做好医疗废弃物处理等工作,工作流程中加强个人防护,全力降低病毒院内感染传播的风险。   3.3 监测与风险评估
  县疾控中心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根据疫情形势,逐级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调整监测及应对的策略和措施。   3.4 药物准备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治疗药物的储备,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工作。   3.5 其他应急物资准备
  县卫生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防控应急预防性药物、抢救治疗药品设备、消杀药械、检测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3.6 人员培训
  全县开展卫生人员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治知识培训,使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熟练掌握相关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知识,熟悉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技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后,当及时报告县卫生局和县疾控中心,应于2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注明“中东呼吸综合征”进行网络直报。接到报告后,县防控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另外,不具备相应诊治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时,应立即将其转至县医院进行诊治,由接收病例的医院进行疑似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网络直报。
  根据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涉及范围、传播速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疫情分为Ⅳ级(预警疫情)、Ⅲ级(一般疫情)、Ⅱ级(重大疫情)、Ⅰ级(特大疫情)四个级别。可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此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Ⅳ级:本县尚未发现疑似或确诊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疫情
  Ⅲ级:本县发现疑似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病例疫情。
  Ⅱ级:本县范围内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确诊病例疫情,且未出现本地感染病例。
  Ⅰ级:本县范围内发现输入性确诊病例5例以上;或本地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的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出现在人群扩散的趋势。
  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本县尚未发现疑似或确诊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疫情(Ⅳ级),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国内外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预测预警,开展疫情风险评估。
  (2)做好疫情应对的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工作。
  (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常规疫情、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以及可疑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病例的筛查和监测工作。
  (4)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知识水平。
  二、本县发现疑似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病例疫情(Ⅲ级),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标本采集工作。
  (2)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疑似病例的乡镇实行疫情每日零报告制度。
  (3)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疑似病例的隔离治疗以及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4)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员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5)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接诊、救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
  (6)做好疫情调查处理等人员的个人防护。
  三、本县范围内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确诊病例疫情,且未出现本地感染病例(Ⅱ级),采取以下措施:
  (1)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启动联合应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协调工作应急响应。加强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监测,全县实行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病例每日零报告制度。
  (2)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4)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员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等防控工作。
  (5)医疗机构要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的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6)加强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7)及时向本县有关部门和邻近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8)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的健康教育,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四、本县范围内发现输入性确诊病例5例以上;或本地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的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出现在人群扩散的趋势(Ⅰ级),采取以下措施:
  (1)在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下,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结合疫情发展趋势,加强学校、农村、建筑工地、车站及公共场所等重点场所、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3)学校落实师生、员工晨检制度,加强防治知识宣传,保持校舍良好通风,定期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县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采取停课措施。
  (4)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要坚持严格消毒制度,必要时责令停业。
  (5)交通实行健康申报和检疫制度,发现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时,采取就近就地隔离观察、治疗。
  (6)相邻地区要及时沟通信息,严密监测。
  县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省内其他疫区或本县最后1例病例恢复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县卫生局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并经省卫计委审核确定,结束疫情应急响应。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县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宣布进入恢复评估阶段。
  7.1 总结和评估
  卫生局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对的总结和自评工作。可邀请专业机构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有关工作进行独立评估。   7.2 恢复社会基本服务
  建议县委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订相关计划和工作方案,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卫生局组织评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带来的社会心理与社会关系影响,根据需要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咨询、危机干预服务。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镇(场)各单位及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应急预案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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