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兰州市司法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宜的通知
兰州市司法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宜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行政复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即日起,兰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暂停当面解答申请行政复议咨询,暂停接收申请人当面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当事人确有需要的应事先预约,且须佩戴口罩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体温检测、身份证信息登记等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向兰州市人民政府和兰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的,建议通过邮寄的方式统一寄至兰州市司法局。
邮寄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861号。
收件人:兰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联系电话:0931-7879411。
请在信封上或者邮件封套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对于申请人因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隔离或者治疗,或者身处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行政复议审理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
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请相关当事人和广大群众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共防疫情、同护健康。
兰州市司法局
2020年2月6日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