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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葫芦岛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葫芦岛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7〕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葫芦岛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9日

  葫芦岛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框架图)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指挥机构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及职责
  2.4 县级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
  3.1 饮用水水源地
  3.2 信息监控
  3.3 预防措施
  3.4 预警及措施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安全防护
  4.7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5.2 责任追究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奖励及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葫芦岛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依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结合我市实际,将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分为四级:
  1.3.1 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需解决5万人以上饮水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3.2 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需解决1万人以上饮水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3.3 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3.4 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除核与辐射事故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用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建立健全群策群防机制,发动群众及时报告突发性水源地污染事件及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分级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对策,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5.3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按属地原则,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上一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要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污染事态蔓延。
  (5)属地为主,就近应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坚持属地为主、就近应急处置的原则,防止因推诿扯皮而贻误时机。   1.6 预案体系(框架图)
  2.1 市指挥机构
  成立葫芦岛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任副组长。市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
  市委宣传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组织市内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接收、报送相关重要信息,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相关情况;负责传达并督促落实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救援物资的运输和紧急调度。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疏散、撤离等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污染环境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需政府救助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市本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检查水源地环境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受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投诉,与相关部门一起负责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
  市交通局:在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
  市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重大、特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在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期间的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工作。
  市商务局:发生重大、特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组织食品和生活日用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发生重大、特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可能引发重大以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通报,参与由地震引发重大、特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重大、特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监测和中、短期天气预报,通报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灾害性天气相关信息;提供应急处置工作必须的气象参数。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环保局环境安全应急科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对市内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等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2)建立和完善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
  (3)督促、指导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调查重大以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5)组织编制、修订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7)组织建立和管理专家库;
  (8)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其它工作。   2.3 工作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各组组成及主要职责为: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组成部门:市环保局及其下属相关单位
  职责: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2.3.2 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地震局
  职责: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3.3 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
  职责: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事态恶化。
  2.3.4 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
  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3.5 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组成部门:市民政局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2.3.6 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储备,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3.7 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市交通局
  职责:负责事发水源地周边安全警戒与人员疏散工作;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2.3.8 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委宣传部及其下属相关单位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4 县级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编制本辖区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3.1 饮用水水源地
  葫芦岛市列入区划的饮用水水源为葫芦岛市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的集中式城镇饮用水水源,共有8个。其中,为葫芦岛市区供水的水源4个,分别为平山水源、乌金塘水源、青山水源、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水源;为兴城市供水的水源3个,分别为曹庄水源、兴城河水源、烟台河水源;为绥中县供水的水源1个,为绥中自来水公司水源。   3.2 信息监控
  3.2.1 市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充分收集涉及市区饮用水水源的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和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2.2 监测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范与标准方法、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3 环保、水利、卫生、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量)在线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量)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
  3.2.4 加大全社会防范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宣传力度,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的群众一旦发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有义务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向110报警,110必须立即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3 预防措施
  3.3.1 预防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部署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分别对饮用水水源质量进行巡查与监管。
  (1)市环保、水利、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及其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与检测,建立饮用水水源质量监测信息网络共享体系,掌握水质动态;
  (2)市环保、水利等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市环保、水利、住建、财政等部门要建立供水应急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4)市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地,有效规避风险,保障用水安全。
  3.3.2 固定源风险防范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和环保、水利、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内各类污染物和污染源的监管。定期组织对保护区、准保护区或上游地区进行排查,及时彻底清除一级保护区内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开展河道整治和垃圾清理;对准保护区内高风险和重污染企业,要制定搬迁或关闭计划,限期完成;在对上游地区以及保护区内污染源清除、搬迁、关闭完成前,要强化环境监管,特别是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矿山尾矿库、垃圾填埋场等高风险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要进行逐一排查,详细登记企业信息,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高风险源企业环保档案、风险源名录,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保障,从源头控制隐患,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有机农业,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限制畜禽养殖规模,推进畜禽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粪便资源化利用;加强对生活垃圾和病死动物随意丢弃行为的监管,加快推进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
  3.3.3 流动源风险防范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危化品运输管理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禁止载有有毒、有害、易泄漏危险品的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确需由公路穿越的,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健全管理机制,实行登记管理、运输全过程监控,确保安全。对确需由铁路穿越的,铁路部门应在运输前通报市环保部门,并派专人押运,限速通过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3.3.4 特殊时期风险防范
  在地震、重大汛情、重大旱情、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期,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环保等部门经研判根据需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防范水源保护区污染风险工作建议,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防范风险源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3.3.5 管理与保护措施
  划定水源保护区。各级在用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均应划定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水源权属负责组织勘界并公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宣传标志。
  环境监管。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涉及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汇水区建设项目审批和风险管理要求,强化后续监管。按照部门职责加强水源地保护巡查和污染源监管,督促落实污染治理和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保障取供水安全。保护区内各级政府通过采取水源取水口迁移工程、尾水导流工程、水源湿地防护工程、水源涵养林、备用水源建设等水源保护综合工程,提升水源地自身的降污、截污、疏浚、稀释、备用等功能,保障取水安全。对可能受到上游跨界影响的,根据水域特点,针对性增加预警断面和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供水单位通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深化处理工艺,供水管线改造,分功能供水,规范停止取水、中断供水等措施,完善应急供水能力,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3.4 预警及措施
  3.4.1 预警分级与发布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与本预案“1.3事件分级”对应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事件)、橙色(Ⅱ级,重大事件)、黄色(Ⅲ级,较大事件)、蓝色(Ⅳ级,一般事件)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级别的确认程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集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视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会商结果。
  预警的发布机构:Ⅰ级、Ⅱ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发布,并报告市委和市政府;Ⅲ、Ⅳ级预警由事发地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形式: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2 预警措施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后,对应预警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其应急预案,其应急指挥部人员必须到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并应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增加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频次,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
  (2)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3)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
  (5)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3.4.3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处置控制情况变化,应该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在红色(I 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之间转化,也可以越级进行。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1 应急响应
  4.1.1 分级响应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应急工作,事发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接报后应迅速了解污染情况,按照本预案“3.4预警及措施”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 分级响应程序
  事发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在上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后,启动本单位及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处置事故的有关工作。
  4.1.3 分级响应机制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响应机制为:
  (1)Ⅰ级、Ⅱ级响应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
  成员: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分别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单位的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等组成。
  (2)Ⅲ、Ⅳ级响应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事发地县(市)区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领导
  成员: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及事发地,分别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供水单位领导等组成。
  4.1.4 响应措施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坚持分类、分级响应原则,各级各相关部门在本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的要求,针对事件类型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
  (1)环保、水利、卫生、国土资源、供水等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发挥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作用,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频次,及时掌握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及的范围、影响的程度和发展趋势,为各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污染源头,改善受污染区域的水质。
  (2)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3)卫生部门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4)主要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措施:
  饮用水水源地发生轻微油污染时,供水单位应在吸水井、沉淀池、滤池投放吸油棉并适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同时调整反冲洗周期,保障出厂水达标;发生可吸附物质污染时,可通过投加粉末活性炭的方法,保障出水水质。必要时水厂可根据流速停产避污,有效避开受污染较重的水域。
  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爆发藻类污染,可采用原水预加氯和在一泵房投加二氧化氯消毒的方法,有效去除水体中藻类,保障供水水质。
  地下水水源地突发污染时,根据地下水的特性,可将受污染的深井进行退出运行,调度其它水井供水。
  (5)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造成供水量减少的,应优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市水利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征用单位备用水源或适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地。   4.2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发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同级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应向同级宣传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受影响的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4.3 先期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地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要按本预案4.2规定上报情况。   4.4 应急处置
  4.4.1 应急指挥与协调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应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单位,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事发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水利、卫生、安监、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4.2 处置程序
  市或县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执行上级部门指令。
  (2)按照事件分级处置权限及时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
  (3)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先期处置情况采取进一步控制污染源和防止污染扩大的处置措施,根据专家建议通知其他专业队伍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4)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请求上级专业部门支援。
  (5)域外水源发生污染时,可根据协商成立联合指挥部,共同应对。上级环保部门现场指导时,参加地方政府成立的指挥部,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4.4.3 应急监测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供水单位等组成,制定应急监测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域环境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等;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综合分析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污染变化的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
  4.4.4 现场处置
  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水体,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采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应急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1)切断污染源头
  在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及时切断污染源头,防止危害扩大的同时,指挥部还可以根据形势,对沿河、库周边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措施,减轻水体污染负荷。
  (2)控制污染水体
  全面启用连接水体防控工程,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污坝、节制闸等措施,拦截污染物;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的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等将受污染水体疏导至安全区域等措施,全面控制污染范围。在汛期等特殊时期,还应充分考虑闸坝的安全性和防洪需要。
  (3)治理污染物
  根据企业、专家等的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投加菌群、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据地形地貌流域等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保障饮用水安全
  当水源已受到污染时,指挥部应全面启动水源保护区防控措施,增加监测布点和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同时,根据综合分析结果和饮水安全要求,必要时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通知下游供水企业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供水企业应启动取水、供水应急预案,通过加入洗消剂,用活性炭处理过高有机污染物等措施,尽量保障供水安全。必须停止取水时,应通过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保障居民供水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
  (5)维护社会稳定
  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多渠道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群众恐慌心理。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应开展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分析和舆论应对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接受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引导社会舆论,为事件处置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对于一般性事件,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发布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事件、过程、主要污物的种类和数量、饮用水受影响范围及程度、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6 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4.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饮水等安全防护措施;据影响范围及程度,启用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必要时对可能受事件影响的群众进行疏散撤离。   4.7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4.7.1 终止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3)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市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政府批准;
  (2)市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和水源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7.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于15天内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3)应急过程评价。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涉及较大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按程序上报;
  (4)根据实践经验,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1 调查评估
  较大以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可委托环境损害评估机构或有能力进行损害评估的单位,开展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调查评估工作应客观、公正、全面,并编写调查评估报告。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4)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环境应急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的出动、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物资的调配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7)避免或减轻此类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参照以上内容。   5.2 责任追究
  事件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由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同级政府及时开展。对重大以上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市应急指挥部认为有需要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单独或者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污染事件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6.1 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区要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各地区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葫芦岛市根据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建立水污染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水污染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水污染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水污染应急监测队伍。
  加强常规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工作,积累相关技术资料,为应对突发性水污染提供基础资料。
  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普及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公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电话:12369),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环境风险源单位,应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有计划地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级政府、环境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指各级政府已经划定的一、二级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以及没有划定保护区的具有集中式地表饮用水供水功能的取水点(供1000人以上)及其周边一定区域,市级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勘界结果,其它水源地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分。
  7.1.2危险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7.1.3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7.1.4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1.5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质的浓度、污染的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况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编写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现场采样、确定监测项目、现场与实验室监测方法、监测结果与数据处理、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过程总结等。
  7.1.6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7.1.7 环境风险源(简称风险源):对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源、流动源、面源。固定源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恶化的一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流动源是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面源是指有可能对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7.2 奖励及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环境应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订,一般修订时间为3年。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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