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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合卫职健〔2021〕195号)


各县(市)区卫健委,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用人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进一步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推动企业有效落实职业健康工作和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工作。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防治和疫情防控工作,继续推进矿山、化工、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治理工作。减少进入企业的次数,有计划的安排执法检查,应将疫情防控工作统筹纳入职业健康督查和指导中,避免增加疫情风险和企业负担。继续推进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申报工作是掌握企业基本情况的重要抓手,各地要严格督促企业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要求进行申报,在申报审核时要求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将申报工作、疫情防控及宣传执法工作相结合,做到有报尽报,继续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健康企业建设和健康达人活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工作双管齐下、统筹安排、共同治理。   二、认真落实防控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时刻保证现有防控措施一刻不能放松,加强职工管理,避免职工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出差,严格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量采取视频等非接触会议形式,减少因人员聚集和流动导致的疫情传播风险;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对工作场所、职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定期通风及消杀措施;要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根据岗位作业和疫情防护需要为职工配发充足的、符合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职工正确佩戴。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因素的职工,要按照职业健康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其他职工按照《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2021年8月版)》佩戴口罩,并按有关规定戴手套、穿工作服上岗,防护用品有破损或污损时要立即更换。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实现全流程闭环管控和可追溯管理。   三、有序开展疫情防控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用人单位劳动者上岗、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合理有序安排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优化服务流程,减少排队聚集。企业在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上岗时,应当书面告知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拟从事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禁忌证,在劳动者确认无相关疾病后,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可以安排其先上岗;同时,应当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并指导员工做好个体防护。   四、加强职业卫生机构监管,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按照防控疫情工作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内部消毒和环境卫生,做好员工疫情防控教育和健康防护工作,严防机构内感染事件发生。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评价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时,技术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的同时应指导用人单位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导重点企业严格落实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理。   五、做好“两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监管部门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的同时,要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针对“两节”期间用人单位放假,人员流动增多、疫情传播风险增大的情况,提前部署安排,加强统筹调度,营造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确保广大劳动者平安健康过节以及节后顺利复产复工。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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