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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3〕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湘潭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 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监测
  3.2预警信息收集、确认和报告
  3.3预警分级和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措施
  4.4应急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5.2经费保障
  5.3交通运输保障
  5.4治安维护
  6. 后期处置
  6.1应急结束
  6.2征用物资补偿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监督检查
  7.3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全市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湖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湘潭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价格异常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湘潭市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级负责组织处置工作。
  (2)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等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事件分类协作,参与指导、协助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成立湘潭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盐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韶山海关、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湘潭火车站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工作组,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指挥、协调应急响应处置行动,研究解决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重大问题,总结部署年度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指令,编制实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计划,收集、分析和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信息,受理、处理市场异常波动报警,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有关问题,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发布;建立健全应急商品投放网络,疏通供应渠道;做好肉类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商品的进口。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重要储备物资的应急调用和投放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调运、加工、销售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以及运输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工作的治安保障,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城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处置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商品的公路、水路运输畅通。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菜篮子”生产和蔬菜等主要农产品储备,保障“菜篮子”安全供应。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组织畜禽水产品的生产及其质量安全监督和检验检疫。
  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监督、较大以上突发食物中毒、流行病学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
  市工商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严厉打击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管理生产领域应急生活必需品产品质量。
  市物价局:负责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和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依法组织开展对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市盐务局:负责组织食盐应急生产和供应。
  市政府新闻办:根据需要和权限,或根据上级授权配合、协调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信息发布内容,配合协调做好媒体现场新闻服务与管理工作。
  湘潭火车站: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的铁路运输保障。
  市统计局、市气象局、韶山海关、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按照本部门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3.1 预警信息监测
  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预警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交流和发布有关监测信息。   3.2 预警信息收集、确认和报告
  3.2.1 预警信息收集
  列入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样本企业和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应准确、及时填报信息;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在较大范围内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供需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信息,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3.2.2 预警信息确认和报告
  (1)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导致生活必需品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应在半小时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2)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3.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半小时内,向市商务局报告:
  (1)发生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群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或动植物疫情,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3)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3.2.4 报送信息的内容包括:报送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发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3.3 预警分级和发布
  根据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3.3.1 可能发生四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确认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商务局报告,由县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
  3.3.2 可能发生三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商务局应在核实确认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由市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
  3.3.3 可能发生二级、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省商务厅核实确认,由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
  3.3.4 预警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4.1 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按照事件影响范围、强度和发展趋势,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分为四级。
  4.1.1 在1个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城区内或多个乡镇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为四级。
  4.1.2 在市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为三级。
  4.1.3 在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城镇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为二级。
  4.1.4 在全市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内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为一级。   4.2 分级响应
  4.2.1四级、三级市场异常波动,分别由县级、市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4.2.2二级、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由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市、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服从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4.3 应急处置措施
  4.3.1 舆论引导。迅速采取措施,协调新闻媒体、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发布市场供求状况,消除公众恐慌心理,正确引导消费。
  4.3.2保障供应。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市、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应采取如下措施:
  (1)企业供应链采购。督促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
  (2)应急加工生产。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完成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加工、运输、投放市场任务。
  (3)区域间调剂。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稳定市场供应。
  (4)动用储备。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先投放地方储备物资,后依次申请投放省级、中央储备物资。
  (5)申请组织进出口。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进口或按照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规定限制出口。
  (6)定量或限量销售。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7)依法征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4.3.3 缓解滞销。针对生活必需品中鲜活农产品大面积滞销或价格大幅下跌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市、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应采取如下措施:
  (1)产销对接。组织开展多种产销对接活动,必要时倡导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
  (2)组织加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规模,增加采购数量。
  (3)临时收储。指导有储存条件的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必要时建立临时性政府储备。   4.4 应急信息发布
  各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湘潭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5.1 物资保障
  建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适应的粮食、食用油、食盐、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县级储备制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库存(储备)。   5.2 经费保障
  对于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费用,各级财政应合理补贴。应急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商品的储备、调运、投放等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3 交通运输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大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   5.4 治安维护
  公安、农业、商务、工商、卫生、质监、物价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农业、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应加大食品卫生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6.1 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并由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部门(单位),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6.2 征用物资补偿
  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对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产生的费用,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商务局应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对处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预案演练,提高处置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应对能力。   7.2 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7.3 奖励与责任
  依法对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按要求履行应急处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1 名词术语解释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指: 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商品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出现商品脱销等状态。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商务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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