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盐中法[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市中院经研究,制定了《全市法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落实,落实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院。
特此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7日
2020年2月7日
全市法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及上级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现就全市两级法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处理好涉疫情防控纠纷,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坚决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严厉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行为。准确适用刑法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严惩故意或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以及私自挖掘道路等破坏交通设施等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预防、控制等工作顺利进行。 依法打击扰乱秩序行为。依法严惩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防疫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产品合格、价格平稳。严厉打击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贪污、挪用、截留、私分防控专项款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 严厉惩处造谣传谣行为。严格适用刑法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心安定、社会有序。 全力支持行政执法。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一切妨碍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疫情防控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切实化解行政争议,确保预防、控制疫情的各项行政措施全面落实。
二、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 加大司法帮扶力度。全力配合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的落实,采取网络联系、上门服务等方式,帮助有需求的企业化解涉法难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租赁、酒店、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提前开展司法研判,发挥涉企纠纷综合调处平台功能,及时发布和解读相关司法政策,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减轻企业诉讼负担。 开辟涉企纠纷“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对外有债权的企业,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执行,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侵犯中小企业特别是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知识产权的,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其及时收集证据、保全财产,助力企业依法维权。 审慎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被诉企业,要暂缓查扣冻措施;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一时困难但尚有发展前景的被诉企业,要采取“活查封”等保全方式,引导通过分期履行、债转股、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等形式,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妥善化解涉企纠纷。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明显有失公平的纠纷,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准确理解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妥善处理,以合理衡平各方权益。妥善审理涉企金融案件,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实施的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条件。对在手的破产案件要逐一梳理,如破产企业原先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要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尽快恢复生产产能、保障市场供给。对正在拍卖处置破产财产的,如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较大,管理人可暂停处置。待疫情稳定后再予处置,以实现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
三、全力保护当事人权益 积极创新诉讼服务方式。要充分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江苏微解纷、移动微法院等在线平台以及24小时自助诉讼服务中心,畅通网上立案、跨域立案、自助立案、在线调解、视频接访等渠道,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劳动者因假期延长、疫情治疗、隔离或者企业经营受冲击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充分借助裁审对接、诉调对接机制,积极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协商通过缩短工时、轮岗轮休、调整薪酬等多种措施解决纠纷,稳定用工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改进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功能,扎实做好网络查控、委托执行、应急指挥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因疫情防控对执行工作带来的影响。加大线上查控、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运用,努力为后期执行夯实基础,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当事人因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或为密切接触者等而被依法隔离,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或强制执行权的,经审查确认相关部门证明后,可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对因疫情影响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诉讼费减、缓、免适用力度,确保当事人不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四、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借助多元解纷机制。紧紧依靠党委及党委政法委领导,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作用,加强对基层自治组织的业务指导,提前预防和化解因疫情防控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隐患,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加强法律适用研判。成立全市法院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律问题研判小组,超前研究疫情防控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司法举措。充分借助司法大数据,针对审判执行中发现的涉及经济发展和基层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时通过调研报告、司法建议等形式发出风险预警,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做好司法延伸服务。充分发挥担任法治网格员的干警以及法院青年志愿者等群体作用,主动对接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第一时间了解基层群众居家隔离、企业延期复工、患者住院治疗等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全力支持和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依托全市法院“两微一端”宣传平台,全力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选取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增强法治意识,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要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