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支持引导国有企业积极投入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支持引导国有企业积极投入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国资委企[2020]19号)
各市属企业、各区国资办:
现将《支持引导国有企业积极投入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国资委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2月14日
支持引导国有企业积极投入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引导全市国有企业在疫情防控中主动作为、勇挑重担,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制定如下支持政策措施:
1. 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应全面落实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的支持政策,涉及间接承租的应确保租金减免政策直接惠及相应困难中小微企业。对涉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股东加强与其他股东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相关减免政策的落实。对因落实政府政策减免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影响年度利润总额的,经审核认定后视同考核利润。
2. 鼓励市属集团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为疫情防控捐款捐物,捐赠事项先行实施,后期补办相关手续。对为疫情防控捐款捐物,影响年度利润总额的,经审核认定后视同考核利润。
3. 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防控物资采购、生产,参与医疗及隔离区工程设计及建设,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及防控物资的运输保障。紧缺防控物资采购相关加价费用不能通过销售收回形成单项亏损的,以及为医护人员、防疫工程建设人员、疫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当年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特殊事项处理,经审核认定后视同考核利润。
4. 支持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发展网络购物、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网络诊断系统开发、原创新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涉及非主业、非预算的投资事项,经市属集团董事会决策后先行实施,后期补办相关手续。
5. 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对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进行研究、测试、开发的科研投入,在当年经营业绩考核中双倍视同利润。
6. 市属国有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可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涉及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部分经审核认定后视同考核利润。
7. 市属国有企业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加防治工作,以及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调度、运输、保障和现场防疫等外派志愿防疫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关于医护人员临时性工资补助标准,由市属集团视情给予相应员工一定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如对工资总额影响较大的,可按规定作为特殊管理事项处理,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加班工资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核增,不与效益联动。
8.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因疫情防控工作加班加点和参加社区志愿者工作的,应按规定予以调休、补休、轮休,其休息时间不作为年休假计算。
9. 对在疫情防控中获得国家、省、市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书面表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业绩和员工考核、领导人员岗位履职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制定政策措施。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部分政策措施已开始实施的,以实际实施之日起算),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动失效。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