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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法治保障制度效能,助力因受疫情影响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开通司法“绿色通道”,优化诉讼服务,减轻企业诉累
  1.全市两级法院开通专门“绿色通道”,对保障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销售企业所涉相关案件,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于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和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2.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综合运用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云间网上视频庭审系统、e调解、智能送达等平台,推动诉讼事项远程办理、网上办理,为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参加诉讼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诉讼服务。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通过法院公众号、官网及12368司法服务热线,推送和解答因疫情可能导致的各类经营风险相关法律政策和法律法规,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提振信心。
  3.对受疫情影响而涉诉的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支持力度,确保涉诉企业打得起官司。对涉诉企业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的担保,在充分考量担保必要性基础上,视情放宽审查条件或引导企业提供保险担保。
  4.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做好保全风险评估工作,慎用强制保全措施,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放水养鱼的,尽量不“死封”“死扣”,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   二、找准审执工作切入点,依法公正高效司法,提振市场信心
  5.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稳定,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妨害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造谣传播、暴力伤医等危害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依法严惩针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等对保障疫情防控和民生发挥重要作用企业实施的侵犯财产、贪污挪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为企业经营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6.审慎办理涉疫情防控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案件,对保障疫情防控和民生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负责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从宽处罚效果较好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宽缓刑罚,最大限度支持所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7.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律师调解的诉调对接工作,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阵地,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企业诉累。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服务合同履行不能,司法裁判应依法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妥当分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考虑现实情形,避免对经营者造成二次创伤。
  8.妥善审理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约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民商事纠纷,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要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对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认定,并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促进合同持续有效履行,对确实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可适情解除合同,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9.依法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采取的各项金融措施。对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实行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开展融资性保险等支持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予以支持。对防控疫情开展的金融创新行为,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担保范围,支持企业以新型担保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10.对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贷困难的企业所涉金融借款纠纷,要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依法加大调解力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给予展期或续贷,在保障金融债权的同时兼顾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权益。
  11.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违规民间放贷行为,严防符合“职业放贷人”特征的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对持不记有出借人名称借条起诉或债权受让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应严格审查资金流向,防止放贷人规避法律规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12.强化破产制度的挽救和要素配置功能,对主营业务良好但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严格把好立案关。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与破产管理人和政府防疫部门沟通协调,支持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恢复生产,保障防疫物资供给。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
  13.妥善审理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联动,树立利益衡平理念,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
  14.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及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妥善审理涉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消息、违反开(复)工规定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支持政府实施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妥善审理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充分考虑返岗返工实际情况,公平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15.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帮助企业及时回收资金;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化善意执行,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信用修复、暂时屏蔽失信记录、解除高消费限制,确保其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   三、积极研判新情况新问题,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优化营商环境
  16.针对疫情防控所涉案件的处理开展专题调研,深入研判受疫情影响可能出现的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强化对下指导,统一裁判理念,明确裁判尺度。
  17.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在生产经营及管理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案涉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8.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联动,定期通报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举措,通报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典型案例,实时掌握企业涉法诉求,快速交办督办,及时办结反馈,切实赢得民营企业家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与上级法院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依照上级法院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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