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0〕18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结合我省加强配气价格监管工作进展情况,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指导价(以下简称非居民用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
(一)降价空间
1.气源环节。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管道天然气淡季门站价格安排,合同量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气量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调1%,合同量内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气量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涨幅由迎峰度冬期间的45%下调为24%。属于直供的化肥用气价格在基准门站基础上价格下调5%。
2.配气环节。尚未制定配气价格的地区,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安排部署,切实加快工作进度,尽快作出定价决定。其中,已完成集体审议、征求意见程序的,原则上应同步出台配气价格定价决定和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政策,将气源、配气环节叠加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额用于降低终端销售价格,不得截留。其他地区在根据气源价格降价情况先行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的同时,要倒排时间抓紧推进相关工作,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3月31日前制定配气价格,进一步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
(二)降价措施
1.管道天然气通用计算方法。根据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全省管道天然气(指通过中缅、中贵线等天然气长输管道输气)降后非居民用气价格统一按以下公式测算。
降后非居民用气价格=〔(降后中石油管道天然气气源价格+当地短途管道现行运输价格)×计算期中石油管道天然气供气量+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LNG等其他气源加权平均购进价格×计算期其他气源采购量〕÷计算期总采购气量+配气价格。其中,计算期为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
其余尚未接入天然气长输管道的通气城市,应结合近期LNG现货价格走势和配气价格制定工作进展,参照上述公式进行认真核算,具备降价空间的应作出降价决定。
2.省级定价区域。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由3.07元/立方米下调为2.74元/立方米。
(三)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和中小企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
鼓励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城镇燃气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受疫情影响大的化肥等涉农生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行业给予更大优惠的供气价格。对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执行时间
全省非居民用气价格涉及气源环节的降价措施统一自2020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结束,涉及配气环节的降价措施追溯至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降价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各环节降价情况,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充分释放降价红利。要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各城镇燃气企业应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商,认真落实降价政策,妥善做好调价前后的气量确认和已收取燃气费的清算工作。
(二)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各城镇燃气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在保障民生用气前提下,切实保障非居民用户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用气需求,确保市场平稳运行。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阶段性降价期间暂停执行“照付不议”,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应结合下游企业具体情况,酌情采取“先气后款”或缩短预付周期等方式,缓解下游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三)加强宣传解释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各城镇燃气企业要通过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服务渠道,主动宣传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政策,确保用户应知尽知。
鉴于目前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尚未与城镇燃气企业签订2020-2021年度购销合同,我委将结合各地合同签订和实施情况,根据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各地降价文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抄送我委,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第一时间报告我委。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5日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