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海事法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特别提示
天津海事法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特别提示
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传播,依法保障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现特别提示如下:
本院已于2020年1月26日对各审判业务部门涉假期调整期间内的诉讼活动安排逐案进行排查,要求各部门法官及时与相关诉讼参与人联系,协调延期开庭。 假期结束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由于身体不适、隔离观察或接受治疗以及交通不便等原因,可根据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尽量通过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在线保全中心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平台在线开展立案、财产保全、缴费、阅卷、调解等诉讼活动。不便网上立案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立案,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等确需到法院现场办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请自觉佩戴口罩,配合法院做好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工作。 我院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将不断提升化解矛盾纠纷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努力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
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衷心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天津海事法院
2020年1月30日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