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价监[2020]7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市监竞争〔2020〕1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嫌犯罪的价格违法案件,符合《通知》第二条列举的移送情形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是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行不悖,应当按照《通知》第七条、第十条规定严格执行。
三是移送案件应向公安机关送达《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格式及使用可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国市监法〔2019〕55号)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略)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