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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修订)(附:贵州省松材线虫病普查质量评估办法(试行)、贵州省松材线虫病除治质量评估办法(试行))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领导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控批示精神,以及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风险治理体系,切实保护生物安全,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要求,我局对《贵州省松材线虫病监测除治实施办法》(黔林防函〔2020〕23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后的《贵州省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贵州省林业局
  2022年3月21日

贵州省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省领导有关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批示精神,保护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以及国家、省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松材线虫病疫情预防、监测、除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普查和除治实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松材线虫病疫情预防和除治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普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松材线虫病监测预防方案,对辖区内的松林开展日常监测、秋季普查及预防工作。   第五条 日常监测以小班为单位按照网格化管理方式进行全域性巡查,每月开展一次。按照县级管区域、乡镇管片区、村寨护林人员管山头的巡查方式开展日常监测,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报告松树死亡、变色等异常情况,及时取样鉴定,记录有关数据(附表1),各县(市、区)每月20日前将日常监测情况报送至市(州)(附表2),市(州)汇总后,23日前上报至省林业局。   第六条 秋季普查按照全覆盖无盲区要求进行全域性调查,调查时间一般为每年秋季9-10月。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的监测范围、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取样数量、取样方法等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及《松材线虫普查监测技术规程》(GB/T 23478-2009)执行,填写调查表和检测记录表(附表3、附表4)。   第七条 日常监测或秋季普查发现疫情,要查清疫情发生地点、寄主种类、发生面积、枯死松树数量、病死松树数量、林分状况,并对病死松树进行精准定位,绘制疫情分布示意图和疫情小班详图。各地应用“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及其移动端监测APP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实现精细化、可视化管理。   第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监测普查的取样、镜检和发生疫情的相关统计数据(附表5-7),每年汇总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每年10月31日后产生的数据统计到下一年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11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秋季普查结果上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每年10月31日之前将秋季普查结果报省林业局,同时抄送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省林业局直属单位普查结果一并统计上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每年1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秋季普查报告及附表上报省林业局。
  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普查结果。   第九条 非疫区县在日常监测和秋季普查中无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枯死松树按自然死亡清理,可按非疫木进行清理或利用。   第十条 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期开展日常监测和秋季普查,省林业局每年开展普查质量评估工作,评估工作按照《贵州省松材线虫病普查质量评估办法》(试行)执行(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松材线虫鉴定采用形态鉴定与分子鉴定相结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鉴定。市(州)林业主管部门鉴定机构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送检的可疑样品进行复检。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或省林业局指定的鉴定机构对市(州)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送检的样品进行复检或确认。松材线虫分离、培养、检测鉴定的具体方法按照《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规程》(GB/T23476-2009)进行。
  日常监测和秋季普查的样品需保存半年,以便复核。   第十二条 县级行政区、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首次发生疫情由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确认。
  疫区县(市、区、特区)新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办)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新发生疫情的工区(分场)由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或指定鉴定机构确认。
  疫情乡(镇、街道办)新发疫情小班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疫情工区(分场)新发疫情小班,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确认。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样品送检登记制度。疑似松材线虫样品送检,须填写《样品送检单》(附表8),《样品送检单》一式二份,送样单位和收样单位各执一份,同时做好登记备案。
  受省林业局委派,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或省林业局指定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到各地取样鉴定。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经初步鉴定发现需要确认的疑似样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送至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或省林业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鉴定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或确认,出具鉴定报告(附表9),并将结果同时报省林业局。   第十五条 经鉴定确认新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疫区之前,其疫情除治、疫木采伐、运输、加工等管理按照《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规定开展。


  第十六条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每月24日前,通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向省林业局上报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经鉴定确认首次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疫情发生地点、寄主种类、发生面积、病死松树数量等情况同时报告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录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并以松林小班为单位实时更新工作动态和疫情数据。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林业局。
  经鉴定确认首次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林业局。   第十八条 首次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相邻县级人民政府发出疫情通报。


  第十九条 疫情除治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乡镇、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除治疫情。   第二十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一旦确认,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成立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召开防治工作会议,部署乡镇和相关部门的除治任务,落实除治和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的要求,以清理病死(濒死、枯死)松树为核心,以疫木源头管控为根本,以媒介昆虫防治、打孔注药等为辅助的综合防治策略,组织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疫区县应当根据防治方案组织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要将防治范围、面积、技术措施和施工作业量落实到小班,并绘制疫情发生分布图、施工作业图表和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疫情集中除治过程中,做好疫木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对采伐、锯材集材、转运(运输)、焚烧(加工)等各环节实施闭环管理,疫情小班及周边不留疫木、枝桠,确保疫木不流失,填写疫木采伐监管、运输监管、烧毁监管台账(附表10-1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疫木除治的技术指导和监管。
  集中除治后,又发现零星死亡松树,已将“即死即清”编入年度防治方案的疫区,可以开展即死即清,要严格按照先取样鉴定,再清理焚烧的原则,弄清松树死亡原因,建立专项台账,以小班为单位,明确记载枯死松树数量、清理方式、清理地点、监管人员、清理人员,作为全年疫情发生防治情况数据。制定有效监管及清理方案,严防疫木处理不彻底或流失。开展即死即清的疫区县每月20日前将即死即清情况报送至市(州)(附表13),市(州)汇总后,23日前上报至省林业局。
  各疫区应积极应用“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及其移动端监测APP采集并上报疫木除治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疫区县(市、区)要全面从严管理疫木,加大对非法捡拾、挖掘、存放、采伐、出售、收购、加工、处置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打击力度,强化对调入松木质包装材料的复检力度,积极开展检疫执法,规范疫区检疫调运行为。   第二十五条 每年疫情集中除治结束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逐级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除治总结。在除治总结中,对除治面积和除治株数的统计要分别按照疫点乡镇和非疫点乡镇、疫点乡镇的疫情小班和非疫情小班进行统计。   第二十六条 疫情除治结束后,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国家督查的要求,采取现场和内业相结合的查定方式开展防治质量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及时整改,确保除治质量和防治成效,评估办法按照《贵州省松材线虫病除治质量评估办法》(试行)执行(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 松材线虫病疫区或者疫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撤销疫区:
  (一)经连续2年调查,疫区或者疫点内的松科植物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且对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其间,省林业局将进行抽样调查,确保疫情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疫区或者疫点内没有在自然条件下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科植物。   第二十八条 需撤销的疫区由疫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省林业局组织专家查定通过后,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需撤销的疫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定,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 疫区和疫点撤销后,需继续跟踪监测,实施预防性措施,严防疫情反复,巩固防治成果。


  第三十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过程中,出现疫情发现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疫木监管不力以及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等情形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林生发〔2019〕5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督办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贵州省松材线虫病普查质量评估办法
  2.贵州省松材线虫病除治质量评估办法
  3-15:3.枯死松树日常监测表
  4.枯死松树日常监测统计表
  5.枯死松树小班调查表
  6.松材线虫病样品检测记录表
  7.松材线虫病普查小班统计表
  8.松材线虫病普查结果统计表
  9.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统计表
  10.松材线虫病样品送检单
  11.松材线虫病检验鉴定报告
  12.松材线虫病疫木(枯死松树)采伐监管台账
  13.松材线虫病疫木(枯死松树)运输监管台账
  14.松材线虫病疫木(枯死松树)烧毁监管台账
  15.松材线虫病疫木即死即清信息月报表
  附件1
贵州省松材线虫病普查质量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松材线虫病普查质量评估方法、技术和标准,提高我省松材线虫病普查质量,确保疫情防控效果,保障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贵州省林业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工作分别由省林业局和市(州)林业局组织进行。   第三条 评估对象为全省所有的县(市、区)、自然保护区和林场。   第四条 普查评估时间为每年10-11月。


  评估方法采用明查暗访、随机抽查或独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资料收集与准备
  (一)省林业局收集准备资料:受评单位上年度秋季普查报告及相关表格和本年度秋季普查报告及相关表格。
  (二)县级准备资料:本年度松材线虫病普查枯死松树小班调查表和分布图,本年度枯死松树原始取样镜检记录,日常监测月报表,松林全域性网格化管理的监测任务落实材料,护林人员巡护记录,林业部门督促指导工作台账和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等,县级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小班图和调查统计表。   第六条 抽样方法
  (一)受评单位的抽样
  疫区县全部评估,非疫区县由省林业局按照不低于各市(州)非疫区县(市、区)总数的20%抽取。未被抽取的县(市、区),由各市(州)抽取40%进行评估。
  省属自然保护区(林场)由省林业局按总数的50%抽取进行评估。
  (二)评估乡镇抽样
  省级评估乡镇由贵州省林业局抽取。
  县(市、区)乡镇数量15个以内的,抽查2-3个乡镇,乡镇数量15-20(含20)个的,抽查3-4个乡镇;乡镇数量20个以上的,抽查5个乡镇。
  自然保护区、林场以管护区(保护站、分场、工区)为单位按前款规定的数量抽取。
  (三)评估小班的抽取
  评估小班由评估组在对受评乡镇、管护区(保护站、分场、工区)踏查的基础上抽取。每个乡镇、管护区(保护站、分场、工区)抽查小班数3-5个。   第七条 枯死松树调查
  (一)枯死松树:因不明原因出现针叶褪色、黄化、呈红褐色等松针变色症状的松属植物。
  (二)枯死松树评估:对抽取小班枯死松树情况实地评估,并填表1、表2。   第八条 枯死松树取样镜检率
  枯死松树镜检:受评单位普查的取样镜检原始记录,核定县级自查中评估小班的应该取样镜检数(县级取样数量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2021年版)》取样,小班内,死亡松树数量小于100株的,先取样10株进行检测,如检测到松材线虫,可不再取样,如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应当继续取样检测,直至死亡松树全部取样检测为止;死亡松树数量大于100株的,如取样100株仍未检测到松材线虫,对超出部分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测。按小班计算枯死松树的取样镜检率,并填表2。
  枯死松树取样镜检率=县级实际取样镜检株数/自查应取样株数×100%。
  评估组在评估过程中,需要对不明原因的枯死松树按以下方式取样:
  评估枯死松树取样:在评估小班及评估沿途发现松材线虫病疑似枯死松树应取样(以株数为单位),并填写表3记录情况。样品分两份(受评单位一份,省林业局一份),省林业局的样品由评估组带回。
  评估应取样株数:取样数量按照《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技术规程》(GB/T 23478-2009)的规定进行。评估小班中,枯死松树数量少于10株的,每株取样,即取样数量等于枯死松树数量;总数10株以上的先抽取10株进行取样检测,超出10株的按1-5%抽取。   第九条 镜检准确性
  根据评估组取样镜检结果,以小班为单位判断受评单位镜检结果准确性。


  第十条 县级未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的,评估结果直接评定不合格,但评估组要按要求完成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 枯死松树调查合格率
  除新增枯死株数外,枯死松树≤10株,允许1株误差,为合格;枯死松树>10株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枯死松树调查合格率≥90%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枯死松树调查合格率=
  公式中,新增株数是指普查结束至评估时不明原因新死亡的松树数量(新增枯死树请受评单位提供监测、镜检记录,否则不认可)。   第十二条 取样镜检率
  根据受评单位小班实际取样镜检数量和自查按取样规定应该取样镜检数量,计算取样镜检率。取样镜检率≥90%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第十三条 镜检准确性
  (一)以小班为单位,评估组镜检结果与受评单位镜检结果一致的,判定该单位镜检合格。
  (二)镜检结果与评估组不符。若评估组镜检无松材线虫,受评单位检出有,判定为合格(该情况仅针对已发生疫情的小班);若评估组镜检出松材线虫,被查单位未检出,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综合评定
  对松材线病监测普查质量实行综合评定。对下列工作事项不落实的,实行一票否决,评定受评单位不合格。
  (一)全域性网格化监测。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松林小班实现全覆盖监测,推进全域性网格化管理,监测任务分解到每个乡镇,将山头地块、每片松林落实到护林人员。有护林人员巡护松林地块的记录,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省属自然保护区(林场)有督促指导工作台账,有对护林员的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缺上述事项的,或对上述事项造假应付评估的。
  (二)日常监测要求受评单位按照《贵州省松材线虫病监测除治实施办法》开展日常监测,乡镇未有日常监测表格,县级未有月统计表格、镜检记录的,或者省林业局及其委托单位日常调研中发现,日常监测数据造假应付考核等重大问题的。
  上述情况合格的,以各小班评估结果,综合评定受评单位普查质量。一个小班枯死松树调查合格率、取样镜检率、镜检准确性中任一个指标不合格,认定小班不合格。一个县评估小班中80%以上合格,认定该县合格,否则不合格。合格小班占比在95%及以上的,评为优秀;占比在85%-95%的评为良;占比在80%-85%的评为中。   第十五条 通过暗访或独立调查开展评估工作的,抽查乡镇(工区、管护区)数量按第六条执行,抽查小班改为坐标点,抽查坐标点主要以发现的枯死松树坐标点为主,每个乡镇(工区、管护区)抽取3-5个坐标点,抽查的坐标点之间直线距离要求间隔5公里以上。如枯死松树(萎蔫、濒死松树)数量较少的,可适当减少抽查坐标点,但须在报告及表格中说明。   第十六条 通过暗访或独立调查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调查后,暂不向受评单位提供调查结果,受评单位普查结束后,对抽查坐标点进行复位,能复位到小班的,按受评单位调查的该小班数据核算小班调查合格率、取样镜检率,根据评估组镜检结果评估该小班准确性。复位不到小班的,用该坐标点最近的松林小班核算评估指标。如果受评单位对复位小班没有调查记录,直接判定小班不合格。
  各坐标点复位小班枯死树调查合格率、取样镜检率、镜检准确性核算完毕,按第十四条开展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评估结束,评估组向受评单位通报评估结果,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省级评估组于11月底以前,向省林业局提交评估报告(包括全省评估总报告、分组报告、图片、附表和评估乡镇与评估小班抽取的相关资料)。各市(州)林业局每年评估结束后,向省林业局上报评估方案和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全责。   第十九条 受评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评估结束后10日内向组织评估的单位提出申诉,由共同认定的第三方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林长制考核,中央、省级资金分配,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以补代奖,市县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中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评分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评估单位在评估期间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系列廉洁纪律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原贵州省林业厅发布的相关通知、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1.松材线虫病普查质量小班评估表
  2.松材线虫病普查质量评估情况一览表
  3.松材线虫病普查质量评估枯死松树取样记录表
  附件2
贵州省松材线虫病除治质量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掌握我省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情况,确保松材线虫病除治质量,有效遏制疫情扩散蔓延。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林生发〔2021〕93号)、《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对象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上年度公告的我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尚未公告的新发生区,以及疫区撤销在2年内(含2年)的原县级疫区。   第三条 评估时间为每年3-4月。


  第四条 资料收集与准备
  (一)省林业局收集资料:疫区县(市、区)上年度秋季普查报告、新发生区秋季普查报告及相关表格、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疫情分布图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总结。
  (二)疫区县(市、区)准备资料:疫木除治台账、即死即清台账、疫木除治责任书(合同、协议)、疫木除治质量自查报告、辖区内涉木企业情况、疫木管理有关文字资料、视频和照片等材料、开展检疫执法、联防联治资料、上年度诱捕器布设情况示意图、诱捕器监测松褐天牛情况统计表、松材线虫病日常监测及取样镜检记录、秋季普查取样镜检记录、诱捕器监测松褐天牛取样镜检记录、开展宣传、培训资料、各级财政提供专项经费文件及除治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抽样方法
  (一)乡(镇)的抽取
  疫区县(市、区)的所有疫点乡镇必查。非疫点乡镇抽取数量按照疫点乡镇数量确定,疫点乡镇1个的,抽2个乡镇,疫点乡镇2个的,抽3个乡镇;疫点乡镇3个以上的,抽3-4个乡镇。
  乡镇名单由省林业局抽取。
  (二)小班的抽取
  评估小班由评估人员抽取。每个疫点乡镇有除治小班3个的,全部评估;有3个以上的抽取3-5个小班进行评估;非疫点乡镇抽取2个(含2个)以上小班进行评估。评估乡镇数量超过8个(含8个)的县区,评估人员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小班抽取数量。


  第六条 疫木除治
  (一)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开展除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疫木除治任务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二)疫点小班无枯死树(诱木除外),新增枯死松树有调查和取样记录,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三)除治林分、火场无直径1 cm以上枝垭,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四)伐桩高度低于5 cm,伐桩处理符合国家规定,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第七条 疫木源头管理
  (一)严禁未经允许的非除治性采伐,每个除治小班具有详细台账,台账清楚,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二)山场管理符合国家规定,有专人值守,有相关影像视频资料,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三)疫情小班周边居民房前屋后无松材及枝桠堆放,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四)疫木运输除治各环节有专人监管,台账有监管人员签字并在监管过程中产生,实行闭环管理,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五)上年度实施即死即清的,枯死树上报、取样镜检、采伐处理台账形成闭环,实行一树一档案管理,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第八条 检疫监管
  (一)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辖区内无违规捡拾、挖掘、存放、采伐、出售、收购、处置和利用疫木行为,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二)部门间、相邻县(市、区)之间开展联防联治、落实联防联治责任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第九条 疫情监测
  (一)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林业站人员、护林人员日常监测制度,巡护范围、面积。定期对松林进行巡查(每月至少一次),记录明晰,能相互印证,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二)有上年度松褐天牛固定监测点设置或天牛诱捕器分布示意图、松褐天牛收集和分离镜检记录,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三)秋季普查面积、线路、样地设置、取样方法、取样数量、镜检方法等符合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要求,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第十条 宣传与培训
  (一)借助报纸、电视、微博、微信或向公众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宣传,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二)对护林人员、除治人员开展培训,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
  (一)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有疫情防控部署相关文件材料,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二)新发生疫区成立防控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三)除中央、省、市下达的防治经费外,县级财政匹配相应防治经费,各级防治经费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四)有防治方案,防治方案编制合理规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五)疫情监测结果和除治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林草局精细化管理平台APP要求上报相关数据,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六)按时完成防治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七)档案管理规范、完整,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第十二条 评估赋分
  对评估内容逐项评分,评定级分为不合格(59分及以下)、合格(60-75分)、良好(76-90分)、优秀(91分以上)四级(具体赋分标准详见附表1)。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定
  根据第十二条综合评定60分以上的为合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认定受评单位除治质量为不合格:
  (一)疫情小班1株以上(含1株)枯死松树(不含诱木和林间胸径5cm以下被压木)未清理的(新发生枯死松树要有监测和镜检记录);
  (二)疫情小班周边居民房前屋后堆放松材及枝桠的;
  (三)疫区县木材加工企业和个人非法加工松木的;
  (四)疫区县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除治任务的;
  (五)上一年度实施即死即清措施,存在疫木处理不彻底、疫木采伐后流失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管不严的。


  第十四条 评估单位在评估期间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的系列廉洁纪律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全责。   第十六条 受评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评估结束后10日内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诉,由共同认定的第三方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向受评单位通报评估结果,向省林业局提交评估报告(分县评估报告和总评估报告及相关附表)。   第十八条 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林业局。   第十九条 本评估结果作为林长制考核,中央、省级资金分配,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以补代奖,市县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中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评分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松材线虫病疫区除治质量省级评估赋分表
  2.松材虫病小班除治质量调查表
  3.松材虫病除治质量调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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