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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等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2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坚决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对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等重点企业,设立人社服务专员,对接生产经营和用工状况,建立企业需求台账,优先对接用工服务政策,优先提供用工服务,落实24小时用工调度保障工作。各区人社局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专门负责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工作。   二、落实重点企业用工输送补贴政策。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等特殊重点企业,可不受用工规模、缺工数量、一次性输送人数等条件限制。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向其输送人员工作(实习)满一个月的,即可申请用工输送补贴。   三、多渠道配置人力资源。深入挖掘本市人力资源潜力,依托居民社区、蓝领公寓、乡镇农村协助发布招聘信息,积极对接见习人员、实习学生等资源;搭建企业间用工调剂机制,优先满足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开辟专门通道,组织集中运送。   四、加强企业开复工信息服务。严格落实我市关于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期间企业开复工时间要求,全面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并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各用人单位要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   五、做好企业开复工后的疫情防控。严格落实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部署要求,督促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员工情况等特点,制定具体的疫情防控方案,编制发布预防手册,严格落实外地返津人员疫情防控要求,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指导其用人单位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保证劳动者安全生产条件。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至20%。   七、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组织技能岗位职工利用第三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或企业自有线上培训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依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支持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对新入职或转岗的技能岗位一线职工开展以工代训,依规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八、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申请展期还款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九、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落实创业培训、创业房租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岗位和社保补贴等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各类创业企业发展。鼓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鼓励各类返乡人员创新创业,及时兑现各类创业支持政策。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模式。全面暂停各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开展就业服务,推动各高校之间就业信息互联互通。鼓励高校利用互联网和用人单位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推进全市高校就业信息化建设,不断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提高就业质量。完善高校毕业生求职心理疏导,减轻求职压力,端正求职心态,完善就业指导课程体系,鼓励高校利用网络平台开发就业指导公开课、网络课程,提高就业能力。开通心理支持热线和网络心理服务,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对高校毕业生的心理健康支持与服务工作。   十一、延长毕业生报到签约时间。毕业生办理各类报到证手续截止到2020年6月底的,延长至2020年9月1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并适当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对于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存档、落户的毕业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可以按照“自愿申请、统一审核、全程代办、集中受理”的方式办理落户、转档手续。适当调整延后2020年度“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工作,疫情期间不组织开展“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按时按规定发放在岗“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   十二、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事业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尽量减少招聘频次、人数,降低人员大规模聚集风险。如确因工作急需组织招聘的,仍需履行报备程序,并按照卫生防疫部门有关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前,要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责任、处置流程和工作措施。实施过程中,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防范。   十三、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各区要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形式,收集企业用工需求信息,通过网站或微信招聘共享平台等渠道集中发布,加快向中天人力资源网(http://www.cnthr.com)和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确保“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大力开展线上职业介绍服务,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提供有效就业帮扶,积极推广网上招聘、远程面试等线上服务,促进人岗精准匹配。   十四、引导就业服务事项线上办理。主动公布各项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的经办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共电子邮箱、信函邮寄地址和网上办理事项的服务网站,畅通线上渠道或其他非现场途径办理各项就业服务业务。减少窗口现场办理事项和纸介质要件,对确需留存的纸质材料,按照承诺制和容缺后补原则,待疫情消除后再提交归集。办理公共就业服务的现场窗口,要按要求做好消毒、通风和人员防护工作,确保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安全有序开展。   十五、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对因疫情影响出现的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视情简化认定程序和要件,确保就业帮扶不断线。将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登记失业人员且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各类企业吸纳本市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六、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七、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就业工作,对于保障企业用工、促进生产恢复、保障和改善民生、稳定社会预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主动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区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做好保障,坚决避免因财政资金问题影响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全力以赴应对疫情做好就业工作,坚决确保就业大局稳定。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教委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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