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太原市医保中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医保中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并医险中心字〔2020〕14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各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疫情;在市医保局的带领下,压紧压实各科室责任,全力以赴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市医保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并医保发〔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组织领导
按照市医疗保障局要求,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成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范 利
副组长:王新明 陆 涛 刘艳菊
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乡居民医保一科,主任由刘艳菊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地把握我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动态,提出对策和措施,在市医保局及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医保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为各级医药机构及参保患者提供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和经办服务工作,保证救治的医疗保障支付费用、药品供应、经办服务等工作得到有效保障,确保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任务分工
(一)确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疑似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按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市医保中心及时更新省下发的医保药品和诊疗项目统一编码库,指导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及时下载更新。责任科室:医疗管理科
(二)对异地就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的肺炎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肺炎在异地进行治疗的本市参保人,可免除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医保基金予以报销。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的肺炎患者不受当地分级诊疗政策规定的限制,确保相关保障待遇水平不降低。
对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肺炎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医保患者开通“绿色通道”,并实施“一站式”结算服务。
1、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不受本地分级诊疗政策规定的限制,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出院结算前及时与责任科室联系确保医保待遇落实到位。责任科室:结算科、城乡居民医保一科,联系人:申奇志、苗长山
2、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省内异地就医的,全部开通医保即时结算。责任科室:信息科
3、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省外异地就医的,简化备案手续,通过电话备案直接开通全国联网医院即时结算工作,疫情结束后本次备案结束。备案电话:2366791;每日备案时间9点至12点,13:30至17点;电话备案实行承诺制,参保人XXX电话通知中心(联系电话xxx),于2020年X月xx日在xx省xx市xxx医院确认/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现电话备案于当地救治,参保人XXX承诺所述为真实情况。责任科室:医疗管理科
(三)按照晋医保电〔2020〕1号等文件规定,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肺炎的我市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及时结算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四)市医保中心将向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肺炎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我市所有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肺炎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疫情的实际情况向市医保中心提出救治资金预付,市医保中心将按相关规定申请资金及时拨付定点医疗击机构用于医疗救治工作。责任科室:结算科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肺炎参保患者的相关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责任科室:结算科、城乡居民医保一科 强化医疗救助工作
要密切关注贫困家庭人群感染或疑似感染情况,及时启动城乡医疗救助机制,确保及时救治一个都不漏。发现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的贫困家庭人员,各县(市、区)要第一时间向市医保局报告。配合科室:城乡居民医保一科、第三方商保公司 做好相关监测工作
(一)确定监测点。市医保中心负责六城区范围内,同时指导三县一市医保经办机构,选择规模相对较大、周边人群相对集中、疫情防控相关医药卫生用品供应较多的4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监测点。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责任科室:药店社区科
(二)明确监测内容。具体包括与疫情防控相关医药卫生用品的供应情况及价格波动情况。
(三)建立报告制度。
1.监测数据报告
三县一市医疗保障局、各监测定点零售药店每日下午15:00前将相关药店监测数据(监测报表见附件1、2、3)报送市医保中心药店社区科,由市医保中心药店社区科汇总上报市局医药服务管理和待遇保障科。责任科室:药店社区科
定点医疗机构每日10点前将本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疑似感染肺炎参保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见附件5)报送市医保中心城乡居民医保一科,由市医保中心城乡居民医保一科汇总,一同将预付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上报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和待遇保障科。责任科室:城乡居民医保一科
2.疫情防控报告
市医保中心每日15:00点前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日报表》(见附件4)报送市局医药服务管理和待遇保障科。责任科室:办公室 建立值班制度
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严格按照值班要求,尽职尽责,不得擅离岗位,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遇有紧急、重要事项要立即上报并及时快速协调处理。 做好政策宣传和中心内控工作
中心各科室要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医疗保障政策和经办服务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健康素养。
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1、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认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扛起责任,科学应对疫情,狠抓防控措施贯彻落实;2、坚决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做好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工作;3、加强职工科学防护进行对疫情科学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个人防护意识,春节期间不参加任何聚会、不外出旅游,勤洗手、戴口罩,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加强体育锻炼,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自觉落实防扩散措施,及时正面引导,不信谣、不传谣;4、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减少疾病传播和蔓延,做到我中心无疫情发生。
附件:
1.太原市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监测点(零售药店);
2.太原市部分零售药店(监测点)疫情防控相关医药卫生用品统计表;
3.太原市部分零售药店(监测点)疫情防控相关医药卫生用品汇总表;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日报表;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1月28日
2020年1月28日
附件1
太原市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监测点(零售药店)
县(市、区):
序号 | 医保编号 | 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附件2
太原市部分零售药店(监测点)疫情防控相关医药卫生用品统计表
日期: 门店名称:
序号 | 类型 | 药品类型 | 库存情况 | 销售量 | 营业额 |
1 | 中成药 | 板蓝根颗粒、片(口服液) | |||
2 | 中成药 | 抗病毒胶囊(颗粒、口服液) | |||
3 | 中成药 | 连花清瘟颗粒(胶囊、片) | |||
4 | 西药 | 奥司他韦 | |||
5 | 医用耗材 | 口罩 | |||
6 | 消毒产品 | 消毒液 |
附件3
太原市部分零售药店(监测点)疫情防控相关医药卫生用品汇总表
日期:
序号 | 类型 | 药品类型 | 库存情况 | 销售量 | 较上日 增长率 | 销售金额 | 较上日 增长率 | 价格是否有 波动及原因 |
1 | 中成药 | 板蓝根颗粒、片(口服液) | ||||||
2 | 中成药 | 抗病毒胶囊(颗粒、口服液) | ||||||
3 | 中成药 | 连花清瘟颗粒(胶囊、片) | ||||||
4 | 西药 | 奥司他韦 | ||||||
5 | 医用 耗材 | 口罩 | ||||||
6 | 消毒 产品 | 消毒液 |
附件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日报表
报告日期 :2020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防控措施名称 | 发布 日期 | 发布单位 | 主要内容 |
| 1、 | |||
2、 | ||||
3、 | ||||
4、 | ||||
存在的问题、困难 |
注:联防联控措施包括: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防控方案制订布置情况,防输入、防扩散具体措施落实情况,医疗救治情况,信息公开,公众宣传教育、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等情况,防控队伍和物资保障到位情况,开展技术指导、培训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与工作安排等。
附件5: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本期时间:
项 目 | 本期结算人数 | 本期医疗总费用 | 本期基本医保支付 | 本期大病保险支付 | 本期医疗救助支付 | 本期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预付医疗机构费用 | ||
确诊病例 | 本市参保患者 | 职工医保 |
|
|
|
|
|
|
|
居民医保 |
|
|
|
|
|
|
| ||
异地就医 参保患者 | 省内异地 |
|
|
|
|
|
|
| |
跨省异地 |
|
|
|
|
|
|
| ||
疑似病例 | 本市参保患者 | 职工医保 |
|
|
|
|
|
|
|
居民医保 |
|
|
|
|
|
|
| ||
异地就医 参保患者 | 省内异地 |
|
|
|
|
|
|
| |
跨省异地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批人:
填表说明:1.住院患者不需每日填报,仅需于出院结算时填报;
2.本表于每日上午10点前报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待遇保障科;
3.第一次填报截止时间为1月30日24点,报送范围为既往全部累计结算人数;
4.请各级医保部门及时沟通卫生健康部门,随时掌握住院人数、门诊人数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