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06〕10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以下简称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各县区、各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四大类。信息报告的内容具体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高温、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报告。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有关内容由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四)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电子版通过全市政务专网报送,也可同时报送音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也应设专人,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三、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报告相关情况的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报告本县区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部门、单位或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要迅速核实其准确性和级别,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时限处置。对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批示意见,值班人员要迅速转办,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转办情况。   四、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二)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1.5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信息报告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接收。通过各种不同渠道获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各县区、各部门应急机构通过应急平台报告的信息和通过其他渠道报告的信息。
  (二)核查核实。对各县区、各部门应急机构通过应急平台报告的信息要进行核实。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要立即向有关应急机构了解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对通过其他渠道报告的信息,要进行审核,确保获取的信息真实准确。
  (三)分析处理。对真实准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进行全面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办意见。
  (四)内部报告。需要向本县区、本部门领导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形成文字材料,由带班人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呈报。
  (五)上报信息。需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的信息,要在书面报告本县区、本部门领导的同时,按规定及时上报。县区政府上报信息须经主管或分管负责人审签,部门上报信息须经分管领导审签。   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一)各市属新闻单位要发挥优势,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上报。、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置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等。   七、努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各县区、各部门在努力做好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要按照信息报告要素及有关要求,做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要注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续报,确保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   八、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各县区、各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加强领导,全面提高信息报告工作的水平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依据《菏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通知要求,研究制订本县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信息报告工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