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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优化疫情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优化疫情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
(甬建发〔2020〕16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浙江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全力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建审改办〔2020〕1号)文件精神,现将疫情期间做好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梳理、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告知书样式见附件1),施工图审查机构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前介入服务,从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及结构安全等重要方面提出专业意见和质量监督建议,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疫情防控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宁波市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系统”)上传勘察设计合同和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简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的住建、人防部门有关审批事项(有关审批事项见附件2),提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4),相关部门仅作形式审查并直接出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相关许可证。   三、调整中介技术审查时序。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施工图审查由事前调整为事后,并进行整合。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勘察设计合同、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评估文件上传到施工图审查系统。实行桩基先审的项目,可以根据施工许可证的工作内容分期上传。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上传勘察设计合同、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实行桩基先审的项目,上传节能评估文件可以自主体结构核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四、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施工图数字化联审系统等数字化系统,以网上办、掌上办等方式线上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提供有关咨询、指导服务,通过协同办公、视频会商等方式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网上审批畅通便捷。   五、切实保障各项审批服务措施落地见效。《宁波市住宅建筑结构实施细则》(甬DX/JS002-2020)因受疫情影响,推迟自2020年5月1日起提交施工图审查文件的项目开始执行。同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67号)、《宁波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甬改办发〔2019〕42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控疫情帮扶企业促进发展的通知》(甬建发〔2020〕10号)等文件相关措施并密切关注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困难,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加强精准施策和部门联动,确保优化审批服务措施为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持续巩固和提升营商环境。
  附件:1、疫情防控工程先行开工告知书
  2、有关审批事项清单
  3、防疫期间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N合一”告知承诺书
  4、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承诺书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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