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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扶持我市受非典型肺炎影响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扶持我市受非典型肺炎影响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价费发[2003]158号 2003年6月10日)


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受非典型肺炎影响部分行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市政发[2003]74号)要求,为了减轻非典型肺炎疫情给我市部分行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支持这些企业的复苏和发展,确保并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与有关部门会商同意,现将非典影响较大行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
  (一)餐饮行业,指从事餐饮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中西餐馆、饭庄、菜馆、快餐厅、面食馆、小吃店等。
  (二)旅店行业,指从事住宿接待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各级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村、旅店等。
  (三)旅游行业,指旅行社、旅游定点商店等。
  (四)娱乐行业,指从事娱乐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包括台球厅、保龄球馆、棋牌室、游乐场、歌舞厅等。
  (五)公路客运、公共交通客运行业,指从事公路客运的大、中、小巴,公交车、出租车、旅行社机动车辆、小公共汽车等。
  (六)民航业,指航空公司。
  (七)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急救中心等。
  以上行业涉及的单位均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或经有主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卫生监测费;职业资格考试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收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   三、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幅度
  (一)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5-6月减免50%;7-9月减免25%。
  (二)卫生监测费:5-9月减免50%(即年度减免20%);新办证单位监测费,减免30%;现场、抽样监测,减免50%。
  (三)职业资格考试费:5-9月减免40%。
  (四)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5月份减免80%;6月份按实收金额减免50%;7-9月份按实收金额减免30%。
  2、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以办理相关手续为准)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五)排污收费:按超标排污实际排污量核减当月应缴排污费额的50%。
  (六)公路运输管理费:5月份减免50%;6月份减免30%;7月份减免20%;8-9月份减免10%。
  (七)公路养路费:经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四、其它
  1、以上收费已收取的,从下次该收费中扣减。
  2、上述减免收费政策的执行期限,凡已经明确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的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9月30日停止。
  3、10月底前请市级有关部门将以上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和实际减免金额书面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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