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4号——关于哈尔滨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4号
(2020年1月29日)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在我市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与人民群众日常基本生活需求密切相关的商超、药店、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要坚持开门营业保持市场供应稳定,并按照疾控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工作流程,采取定时全面消杀措施。 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禁止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以任何形式从事活禽和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全面关闭陆生野生动物展示展演场所,加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消毒和疫情防控监管,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圈养宰杀活禽。 加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必须佩戴口罩;所有进出市场、商场、酒店、饭店等公共场所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对未戴口罩的要进行劝阻。 加强市场商品价格监管,对疫情期间我市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口罩、酒精、消毒液等药品、商品,不得随意加价、涨价,对“哄抬物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公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如不执行,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民可拨打电话:12315、12345热线反映。公告解除日期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