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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字〔2020〕18号文件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字〔2020〕18号文件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办发〔2020〕6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贯彻鲁政办字〔2020〕18号文件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4日

  贯彻鲁政办字〔2020〕18号文件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相关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号)精神,积极支持农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恢复生产,现就涉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提高产运销能力
  (一)支持对象。经申报并审核确认,具有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投资合作等长期稳定农产品流通模式,辐射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的农业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支持内容。
  一是支持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具体包括:新建改造集配中心、冷库,配套建设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垃圾处理等设备;新建改造产地仓,配套建设质检、包装、分拣和柔性仓储等设备;建设移动型、共享型的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
  二是支持农产品全程冷链体系建设,具体包括: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产地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在主销区建设低温仓储配送设施,推广使用标准化载具;支持企业在冷库、冷藏车等冷链设施中安装温度传感器、温度记录仪等冷链监控设备。
  三是支持供应链末端惠民网络建设,具体包括:建设改造一批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等零售网点,发展联合采购和配送平台,建设改造中央厨房、生鲜配送中心等统仓统配设施。
  四是支持提升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水平,具体包括:对山东特色优势农产品在种养加工、检验检测、质量分级、标识包装、冷链物流、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制订一批国标、地标、团标、企标,支持建设单一农产品全产业链流通标准体系;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标准研发和标准化培训,组织专家深入开展标准化推广应用;支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拓展公共品牌营销渠道。
  (三)支持标准。支持资金按照市级商务部门审定的“品种+供应量”清单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2019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0%,冷链物流监控设备及系统购置(改造)项目可全额支持。
  (四)支持程序。省农商互联示范项目企业,向有关市商务部门申请设立“品种+供应量”清单,经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和清单后,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相应拨付资金。
  联系人:工商贸易处 刘铭,电话:(0531)82669107。   二、关于支持保障重点农产品调运任务
  (一)支持对象。参与政府组织的农产品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包括省内应急调运及对湖北、北京等地农产品应急调运。
  (二)支持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支持,省内农产品物流成本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跨省调运的补助比例可提高至50%。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程序。由承担调运任务的企业提出申请,报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品种+任务”调运清单确定支持金额。
  联系人:工商贸易处 刘铭,电话:(0531)82669107。   三、关于优先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
  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区,要统筹利用好各级提前下达的2020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要优先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保障“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各级尚未下达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要及时分配拨付,为恢复农业生产提供财力支持。
  联系人:农业农村处 孙长春,电话:(0531)82669517。   四、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一)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县(市、区)财政按照原定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抓紧兑付落实2019年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相关资金暂按照上年各级财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规模的50%,于2月底前拨付至无害化处理主体。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先行安排,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到位后,省市县财政按标准要求落实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完善补助政策。自2020年起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品种纳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省级补助政策范围,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并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逐年兑付。
  联系人:农业农村处 纪凤杰,电话:(0531)82669872。   五、关于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财政贴息
  (一)贴息范围。种猪场、规模猪场2019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建设资金贷款和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生猪屠宰企业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
  (二)工作程序。各市县按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9年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9〕23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3号)要求,将贷款贴息材料于2020年2月20日前逐级报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审核,并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审定。审核通过后,由各县于2月底前将贴息资金拨付至贷款主体。贴息资金由各县从中央和省级下达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对种猪场、规模猪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待贴息年度结束后,各市县将贷款贴息材料逐级报省级审核,省财政安排贴息资金。
  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农担公司)担保的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由山东农担公司做好贴息审核和兑付工作,不重复执行贴息政策。
  联系人:农业农村处 纪凤杰,电话:(0531)82669872。   六、关于减轻农业企业税收负担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向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二)延期缴纳税款。农业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受理的税务机关层报至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财政厅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及延期缴纳税款政策,持续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密切跟踪政策运行情况,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调度,切实减轻农业企业税收负担。
  联系人:税政处 栾文红,电话:(0531)82669724。   七、关于农业保险保障
  (一)继续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1.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鲁财金〔2017〕43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鲁财金〔2019〕38号)规定执行。
  2.试点范围。在我省50个产粮大县开展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3.试点对象。普通农户和单个品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保障标准。普通农户农业保险基本保障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规模经营农户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
  (二)继续开展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试点。
  1.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开展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9〕2号)规定执行。
  2.试点范围。在济阳、桓台、肥城、阳谷4县(市、区)开展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试点。
  3.保障标准。保险金额930元/亩,保险费37元/亩,各级财政补贴26元/亩,保障范围涵盖农业生产总成本。
  (三)支持地方开发特色保险产品。
  1.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省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9〕36号)规定执行。
  2.补助标准。省财政按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的50%-60%给予奖补支持。支持保险产品创新,将“保险+期货”等保险创新纳入奖补范围,选取有意愿的县开展整县制“保险+期货”试点,加快农业保险向收入保险转变。
  (四)放开生猪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试点范围。
  对有意愿开展的市县做到“应保尽保”,具体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1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生猪目标价格保险条款的通知》(鲁价综发〔2017〕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照种植、养殖及目标价格保险险种不同,分别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保费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至保险承保机构。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24号)文件执行。
  联系人:金融处 唐宁,电话:(0531)82669557。   八、关于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
  (一)担保对象。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由山东农担公司提供担保、由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贷款范围。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2.贷款额度。单户贷款余额控制在10-300万元之间。
  (二)担保期限和标准。山东农担公司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增政策性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贴息率提高1个百分点,即对贷款主体按照0.5%或0.75%收取担保费,按照3.175%兑现贴息。
  (三)补助资金兑付。年度担保业务结束后,省财政厅根据疫情防控期间新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及时将贴息资金和减收的担保费兑现给山东农担公司。
  联系人:农业农村处 纪凤杰,电话:(0531)8266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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