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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合教秘〔2020〕3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发改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
  当前,我市中小学已陆续开学,幼儿园开园方案正在制定中,按照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要求,结合我市开学实际,现就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学费、住宿费
  按规定开设线上教学的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2020年春季学期原标准不变,学校各学段开学后方可收取。未开设线上教学的学校,学费、住宿费根据学生实际到校时间和公布2020年暑假放假时间折算后据实收取。已收取住宿费的学校,要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结算。   二、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
  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因疫情停园期间,不得收取保教费、伙食费。2020年春季开园后,保教费、伙食费据实收取并公示。因疫情防控停园的,已收取保教费的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实际入园时间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完成结算和退费。具体退费金额按保教费日均收费标准(一学期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和延迟开园天数计算,延迟开园天数自2020年2月10日至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园前1日。幼儿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予以退费或抵顶后续收费。不得以升学或2020年秋季入园为由,强制幼儿本学期入园。   三、落实各项资助和奖补政策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幼儿园因疫情不能开园期间学前教育各类奖补政策保持不变,切实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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