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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6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集中医学隔离和观察的通知

南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
(第6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省应急指挥部令第5号要求,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

  一、自即日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必须在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进行为期14天(末次接触后14天)的集中医学隔离观察,不得居家观察。   二、前期居家观察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居家观察条件经辖区疾控中心评估后,如出现不适宜居家观察条件的,一律集中医学隔离观察。   三、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必须服从统一管理,主动配合医护人员做好健康监测;留观期间,一律不得擅离留观场所,一律不接受探视。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   四、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设置机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进行医学观察并开展健康告知等工作。   五、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设置机关(单位)必须为留观人员提供必需的日用品、饮食、饮水,保持环境卫生。留观人员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属地政府要妥善予以解决。要做好留观人员及家属安抚和解释工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六、对不服从管理的有关人员,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此令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即日起执行,不得有误;市防控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责问责。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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