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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部分失效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综〔2020〕40号)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强化疾控机构核酸检测能力水平,满足“愿检尽检”人群需求,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要求,现就我市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设立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区疾控机构对“愿检尽检”人群收取,收费收入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7项“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市、区疾控机构对“愿检尽检”人群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收费标准与我市现行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相衔接,为每人份120元。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市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2-3个样本混合检测的,每人份90元;4个及以上多样本混合检测的,每人份70元。   四、市、区疾控机构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社会公布,并接受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冠肺炎疫情响应结束后,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行取消。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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