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疫情期间暂停销售“四类药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2.02.26
- 施行日期:2022.02.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疫情防控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疫情期间暂停销售“四类药品”的通知
全市各类药店:
为有效切断疫情传播渠道,早日战胜疫情,切实维护广大居民生命健康,在疫情期间,各类药店要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2022年第8号)要求,暂停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对于违反公告要求,擅自销售“四类”药物的药品经营者要依法严厉查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26日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