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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疫情加大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政策落实力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疫情加大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政策落实力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齐人社发〔2020〕2号 2020年4月26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效应,帮助企业缓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带来的资金压力,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稳定就业岗位,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参保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稳岗补贴政策
  (一)本政策中小微企业范围界定
  原则上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中所列大型企业外,其余企业应在中小微企业范围内。但未列入有关规定中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符合大型企业划型条件的,应划入大型企业范围内。
  (二)裁员率规定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将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三)失业保险费返还
  对裁员率符合控制目标的非困难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此类稳岗返还要取消企业申报、提供证明和公示等,经办机构在金保工程网上核对企业缴费信息和裁员等情况,符合条件的直接将补贴金额拨付到企业账户。(暂不考虑某些中小微企业是否能够符合享受困难企业返还条件,待下步操作困难中小微企业返还社会保险费时,采取抵顶或退回等方式处理。)
  (四)暂时经营困难社会保险费返还
  1、享受政策条件
  (1)依法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可放宽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限制,但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2018年利润为负数、2019年利润持平或亏损减轻或扭亏为盈的企业;2018年利润为负数、2019年与2018年相比亏损虽未减轻和2018年盈利、2019年出现亏损,但2020年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能够克服困难,从稳定大局出发,裁员率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按规定复产复工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
  (3)对上年已经享受过困难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继续纳入今年的政策范围,并且免除困难情形认定等程序。
  2、返还标准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返还2019年7-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疫情期间拨付给上年已享受政策企业的款项与此标准比较,多退少补)。
  3、申请所需材料
  (1)《困难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申请审批表》;
  (2)2019年7-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台账(由相应经办机构认定);
  (3)2018年12月和2019年12月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必要时查看有关会计账簿。
  (4)其他需要的资料。
  4、申报流程及资金拨付
  (1)申请企业向参保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上材料提出社会保险费返还申请;
  (2)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财政行政部门复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困难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汇总表》(市里只复核表中数字的准确性,作为向市财政请款的依据)。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县(市)、区汇总表连同经市人社部门复核通过的市本级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款。   二、大型企业稳岗补贴政策
  对不裁员或裁员率控制在齐齐哈尔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内的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补贴政策。
  (一)失业保险费返还
  对裁员率符合控制目标的非困难大型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此类稳岗返还要取消企业申报、提供证明和公示等,经办机构在金保工程网上核对企业缴费信息和裁员等,符合条件的直接将补贴金额拨付到企业账户。
  (二)暂时经营困难社会保险费返还
  对困难大型企业,根据其吸纳大学生就业或见习的实际情况作为社会保险费返还的依据,具体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齐政规〔2019〕6号)中“困难重点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 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按2020年实际吸纳大学生就业或见习人数占2019年末实有参保职工的百分比(含见习奖励比例),返还2019年7-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但二者之和不得大于2019年7-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申报流程及资金拨付按以上中小微企业暂时经营困难社会保险费返还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执行期限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实现无障碍对接,共同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今年将困难企业认定及相关审核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因此具体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将政策规定学精学细,认真把握政策要点和细节,决不允许由于不熟悉政策和业务拒绝企业的申请和滥审批等,否则按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失业保险费返还要在4月5日前确保完成,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要在4月份基本完成。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市及各县(市)、区人社和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经办部门精准施策,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
  1、2020年困难中小微企业稳岗审批表
  2、2020年困难中小微企业稳岗审批表
  3、2020年困难大型企业稳岗审批表
  4、2020年困难大型企业稳岗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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