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产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闽工信规〔2022〕17号
- 公布日期:2022.12.30
- 施行日期:2022.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污染防治 疫情防控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产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闽工信规〔2022〕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当前,退烧药品、抗原检测试剂等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品器械市场需求激增,迅速提高相关药械生产和供应能力,对做好新冠病毒感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加快防治重点药械产业发展,推动当前急需的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洛索洛芬钠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产能快速扩大规模,提升我省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保供能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防治重点药械的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请认真抓好落实。
支持企业改造扩产。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企业迅速响应市场需求,采取扩产、转产、代工等方式,快速扩大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洛索洛芬钠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产能。对省应对疫情有关工作机构重点管理的相关企业,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购买上述药械生产设备的,经所属设区市工信部门组织确认后,按照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咨询设计等)投资额8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补助费用由省、市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中省级补助费用在省级技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优化审评审批服务。对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生产企业实施重点扩能增产项目以及恢复生产经营等审评审批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精准帮扶机制。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防治重点药械扩大生产、原有生产线停产后恢复生产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随到随审、快审快批,依情形予以容缺受理、附条件审批。支持引导本省已获批抗原检测试剂生产企业通过外协加工、增加生产地址、委托生产等模式迅速扩大产能,对停产后恢复生产的防治重点药械生产企业实行承诺制,助力企业尽快扩产复产。优化防治重点药械生产现场检查,优先安排并加快办理药械GMP符合性检查,视情形减免现场检查。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指导和督促各地针对防治重点药械生产企业因扩产增产、人员感染治疗等造成的缺工问题,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解决。2023年一季度,省应对疫情有关工作机构重点管理的相关企业,且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稳定生产的,可申请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为经认定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各类社会机构、个人,提高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加强用工服务和指导,组织“春风行动”等系列招聘活动,支持企业共享用工,多渠道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强化要素服务协调。依托省市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产业发展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资源,加强要素保障,指导企业制定增产扩能实施方案,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防治重点药械产业快速壮大。鼓励企业充分挖掘产能、全力满负荷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享受2023年一季度增产增效相关奖励政策。依托“福建金服云”平台,引导纾困贷、技改贷、科技贷等我省特色信贷产品支持防治重点药械生产企业。加强对防治重点药械生产企业的服务保障,采取一对一帮扶、工作组驻点帮扶等方式,全力协调解决企业原料、用工、物流等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困难问题,推动企业快速扩大产能,保持连续稳定生产。
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以上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