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海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指南
沈阳海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指南
为保障各渠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物资进口,依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02号)、《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公告〔2020〕17号)、《沈阳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沈关公告〔2020〕3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货运进口
(一)捐赠防控物资。
1.常见捐赠防控物资的标准要求。
捐赠给医院的防护物资应提供“三证”(厂家的执照 manufacturing license agreement (MLA)、医疗器械注册证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device、检测报告report for detecting and analyzing/test report)并符合以下条件:
(1)医用防护口罩:符合中国GB 19083-2010,过滤效率≥95%(使用非油性颗粒物测试)。要求通过合成血液穿透测试(防止体液喷溅),要求符合微生物指标。
(2)N95口罩:美国NIOSH认证,非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95%。
(3)欧洲N95口罩:欧洲FFP2标准。
(4)KN95口罩:符合中国GB 2626强制性标准,非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95%。
(5)外科口罩: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
(6)防护服:符合GB 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二级以上医用防护服,一般衣服上有红蓝条纹。其他国际大牌杜邦、雷克兰(Lakeland)、微护佳(microgard)、3M、金伯利(Kimberly-Clark) 防护服,凡是欧标Type 4B 以上可考虑。
(7)护目镜:二级以上医用护目镜 - Medical Safety Googles / Protective Eyewear 。
(8)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捐赠防控物资。
暂停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请联系辽宁省或省内各地市药监管理部门出具放行证明。
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请联系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放行证明。
2.常用捐赠类物资归类及适用税率(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3.免税受赠单位的要求。
可以享受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的受赠人为省级政府和其他经民政部或民政厅评为5A级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目前在辽宁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下,辽宁省慈善总会已开始受理和办理相关手续。
辽宁省慈善总会联系人:尹国庆 募捐部主任15841485771;杨柳 募捐部副主任 13898889972
4.捐赠物资放行所需必要文件(供参考)。
(1)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2)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备注:
1.《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随附盖有受赠人公章的物资清单)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受赠人按样式自行印制,一次性使用,自受赠人审核盖章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允许跨年度使用。
2.《证明》中“所在地海关”应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填写受赠人或使用人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海关。
3.捐赠物资申报进口前,受赠人或使用人应持《证明》及《清单》正本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证明》及《清单》内容不得更改,复印件无效。
4.《证明》及《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受赠人留存。
5.受赠人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由各有关部门和政府办公厅出具《证明》及《清单》;对受赠人为《暂行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由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出具《证明》及《清单》。
(3)境外捐赠函。
5.通关流程。
(1)基本流程:境外捐赠(确定物资相关信息)--办理受捐等相关证明文件--安排发货并取得物流信息--提前申报(报关)--货到口岸验放--物资国内配发
(2)沈阳海关各现场已设立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优先受理、即到即放。(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
(3)紧急情况下,对于持有上述《证明》及《清单》的,可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报关、减免税等手续。
(4)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证明存疑的,可先以全额担保形式报关验放,在担保期限内,补办减免税或转税手续,具体按照其他防控物资进口通关流程办理。
(二)其他防控物资。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公告〔2020〕17号)、《沈阳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沈关公告〔2020〕3号)要求办理。
1.沈阳海关各通关现场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全时守候,实施优先受理、快速验放。申报单位可依情自主选择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便捷作业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担保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
2.沈阳海关各隶属海关实施“门到门”、批准转关运输等便捷方式实施顺势监管,对确需查验的优先安排,保障“零等待”、“零延时”,即到即放。
3.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证明予以放行。
4.对于医疗器械,凭辽宁省或省内各地市药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放行。 旅客携带及寄递渠道防控物资进口
重要提示:事先声明,优先办理,具体可联系各通关现场联系人。
(一)进境旅客携带及邮快件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在疫情防控特殊情势下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优先放行;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二)通过旅客携带及邮快件进境疫情防控物资的(“客带货”),参照货运进口流程和要求,给予通关便利,现场海关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担保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
沈阳海关
2020年1月29日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