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江苏冷链”系统溯源管理范围的通告
- 制定机关: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2.03.23
- 施行日期:2022.03.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江苏冷链”系统溯源管理范围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结合疫情防控最新形势要求,现就在无锡全市域扩大“江苏冷链”系统溯源管理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4月1日起,我市“江苏冷链”系统溯源管理的范围由进口冷链禽类、畜类、水产品扩大至所有的进口冷链食品(含冷冻、冷藏,含食用农产品,下同)。本通告所指冷链食品,是指采用冷冻、冷藏等方式加工,产品从出厂到销售始终处于低温状态的食品。 全市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经营主体必须通过“江苏冷链”小程序录入信息,如实填报商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重量、数量等信息,如实上传相应的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材料,确保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和实际货物“三一致”。 严禁贮存、加工和经营未进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的进口冷链食品。4月1日前未纳入“江苏冷链”系统溯源管理的进口冷链食品,4月1日后仍在我市贮存、加工和经营的,按本通告要求执行。食品销售经营者(商场、超市、农批市场等)对进口冷链食品应分区明示、附码销售。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可通过“江苏冷链”小程序扫码查询相关信息。 不严格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置;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相关部门将从快从重从严查处,直至吊销相关证照,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有不严格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广大市民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等方式举报。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