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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满洲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6号——关于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满洲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6号)


各生产经营单位及行业从业者:
  为切实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特对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管控,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各生产经营单位及行业从业者应立即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将按照《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等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拒不执行国家政策的负面典型,我们还将视情节轻重向社会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满洲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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